“娃娃股东”现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其实就是未成年人能否获得股权,而法律之所以要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关注的是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娃娃股东”现象所揭示的更具有一般意义的法律问题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为股东。律师
公司发起人,是指参与公司设立活动、认缴出资,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虽然现行《公司法》对发起人是否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明确规定,但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来说,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07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的文件中就明确指出,“《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律师
2007年10月,闵行区人民法院对首起“娃娃股东”持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只有5岁和6岁的孩子被法院判决成为温州一家房地产公司7%股权而成为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2009年2月12日,湖南省工商局下发了《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继承、接受赠予成为公司股东。”
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