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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要求确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资格

在十多年前,外籍人员丁先生和国内的同学徐先生非常和得来,两人发现相互间的创业思路是一致的,经营思路也是相同,他们决定在上海设立一家贸易公司提供进出口服务。但丁先生是外国国籍,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拥有外国国籍的丁先生和作为中国公民的徐先生无法共同创办合资企业。经过一番商量,他们决定让徐先生和其他国内人员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为解决这个难题,徐先生让有中国国籍的堂弟小徐参与进来,把丁先生的投资计算在小徐身上。律师

这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附件《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显示,全体股东首次出资资金全部到位。注册资本显示,这家公司的100百万注册资本,各有50万元登记在两人名下。为了明确权益,三人签订了《股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借用小徐名义成立公司,等条件成熟,再将股东变更给丁先生。协议还载明,因丁先生为外籍,无法和国内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故而借用小徐的名义。

自公司成立以来,丁先生时不时回国查看公司,在国外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和徐先生沟通,双方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的盈利分红都达成一致。三方对股权的持有状况都没有异议,后来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规模也一再扩大,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增加到300万,之后又变更为800万,最后扩张成为1500万。公司每年的盈利从十多万元,发展到每年可以盈利一两百万。两人的创业梦想从迈出第一步,到小有所成。律师

现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经修改,外籍个人可以担任股东,故而丁先生提出将股东变更给自己,徐先生立即同意,通知了自己的堂弟小徐,但没有想到的是,小徐获悉公司已经成为千万注册资本的公司,竟然不同意变更股东,他自称从未代持过股权,自己就是公司50%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无奈之下,股东丁先生要求确认小徐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是自己所有。丁先生有打给小徐的注册资本打款记录,电子邮件和微信也证明其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履行了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因丁先生系外籍,故系涉外纠纷案件。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虽然规定外方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但是中方合营人没有包括自然人,不过该法已经废止。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原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对中方自然人合资的限制,像本案的外籍商人丁先生和中国人徐先生在新法生效后已然可以共同创办合资企业。律师

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又称消极道清单、否定列表。一个国家在施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同时,一般都会列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一份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

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出口贸易公司所从事领域亦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范围,将进出口贸易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案丁先生要求变更为进出口贸易公司股东,不需要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如果小徐不肯变更的,丁先生也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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