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工是一名掌握某项高科技技术的工程师,最近W企业希望聘请到刘工作为技术总监,为了吸引刘工加入,W企业不仅开出了高公司,还承诺分配他“干股”,刘工担心自己没有出资获得的股份将来会有争议,特向律师咨询,并且希望律师给他拟定一分合理的干股分配协议。律师
沈律师解释所谓干股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对没有进行出资获得股份的一种通俗说法。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按股东协议或者章程等约定出资,以保证公司的资产真实性,保障和公司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权益。所以有的人认为干股不被法律认可,是不合法的。还有人认为干股就是技术股;有的认为干股是只拿红利不进行出资的红利股;还有人认为干股已经成为了行贿的新手段。我们认为干股首先是应当有一个真实出资的前提,真实出资可以是他人代股东出资,也可以是他人将股权转赠给新股东,还可以是技术折价后入股。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必须先经过评估,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不属于真正的干股,而是真实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律师
另外一种是其他股东已经真实出资,将自己的股份无偿转让给股东,这是一种股权的赠与,出资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股权无偿赠送给他人,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是被允许的。如果被赠与人本来不是股东的,在办理股权转入手续的时候,需要经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沈律师认为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既体现资本的资合,又体现股东之间的人合,如果股东之间无法相处或者意见不一的,势必影响公司的发展,这个道理和股权买卖转让是相同的。如果被赠与人原本就是股东,那就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所以干股的赠与可以分为:部分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全体股东对股东之外的人赠与股份、股东之间的股份赠与。律师
还有一种干股的取得是在公司的创设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无偿赠予非股东的第三人出资款,并且该出资款用于公司的设立。这种赠与实际上是金钱的赠与,并非真正的股份赠与。当然在设立过程中也可以存在股权赠与,如果是赠与股权的,参照上一段落的文字。
股权赠与属于动产赠与的一种,从股权交付之日起生效。所以刘工如果接受他人赠与的股份,除了签订股份赠与协议外,还应当要求赠与人把自己名下的股权登记到自己名下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