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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在目前有不少“隐名股东”的现象存在,所谓隐名股东就是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单中没有投资人的名字,但实际上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出资人。之所以存在隐名股东现象,主要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比如说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限制,例如国家公务人员不得成为赢利性公司的股东,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或者是规避法律对于投资比例的限制,例如外资的投资不得低于某一比例,也或者是规避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些规避,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不希望配偶在离婚时候让配偶分割到股份、规避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规定等等。当然也有可能不是为了规避法律,比如不想让其他人知道自己的资产状况。不论目的如何,隐名股东的出现并非个例。相对而言的,是显名股东。律师

所谓显名股东就是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也称为“挂名股东”或“空股股东”,并不对公司真实出资,但是代表隐名股东出资,在工商登记备案中登记为股东。《公司法》没有规定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隐名股东是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之间有书面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合同的,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视为隐名股东不享有分红,不承担风险)。《公司法》虽然没有提出隐名出资人的概念,但提出了实际控制人的说法,即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律师

如果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对债权人而言,他们是善意和不知情的,因此如果公司出现不经过清算解散或者破产,或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即出现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况(一般情况下仅以公司资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而不需要股东个人承担。),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显名股东再对隐名股东进行追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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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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