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公司在注册公司时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我公司股东之间约定如果股东擅自在外经营同类业务的,自动放弃公司股权,由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收购。工商局的同志说这个条款有问题,要求我们进行修改,他说你们股东变更的,以后必须过来办理变更手续,不能自动除名股东。在我们的坚持下,最后他建议我们按标准的章程登记公司,然后私下在签订股东对章程的补充协议,请问律师我们这种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您提问的是一个疑难法律问题,对此问题目前我没有找到权威性的答案或者判例。根据我本人对公司法的理解,我认为工商局作为公司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如果章程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牵制性规定,导致章程无效的,其不应当过多干预章程的内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中约定的股东资格丧失是两个法律问题,前一个是行政登记事项,后一个是股东间的民事协议约定,两者并不矛盾,如果一个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可以经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等方式,剥夺他的股东资格,然后全体股东办理变更工商信息登记,或者凭法院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办理变更登记。律师
问题的疑难之处在于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剥夺股东的资格?沈律师认为中国目前的中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多数因为“人合”而成立公司,比如夫妻公司,父子公司,兄弟公司,朋友公司等等,股东人数较少,往往股东还担任着公司的一些管理职务,业务职务,甚至有些股东本身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决定着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所以如果一旦人不合,公司也难以持续性发展,如果一名股东已经在外经营和公司同类的业务,构成对公司的侵害,试想,如果股东掌握本属于公司的一家大客户的需求信息,如果此时他和公司是从事同业的业务,很有可能将业务信息给自己的公司,从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沈洁律师建议与其在章程中约定剥夺股东资格,不如约定某些事项出现,股东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更为妥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