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您好,今年初我入股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机电产品生产,半年后我查看会计账册发觉有一些批次的产品以非常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给了某企业,这些成交价格接近生产成本或者略低于生产成本,对于这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我提出了异议。后来我知道这家买手是公司某大股东控股的公司。请问我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律师
经查张某是A企业的股东之一,A企业作为股东再次入股机电产品公司,占股份10%,另外90%的股份为赵某持有,而赵某的妻子是获得低价采购权的企业负责人,也是该企业的控股股东。赵某将产品便宜卖给了妻子持股的公司,对机电产品公司而言这是一笔笔关联交易。机电公司的利润通过低价销售的方式转移到了赵某妻子控股的公司中,对机电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但是机电公司的股东章程中并未禁止股东或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利害关系单位交易。而A企业的股份由张某和赵某控股各10%和90%,也就是说赵某低价转移利润的行为在数学公示上计算,是侵害了张某的利益。不过张某作为“股东的股东”是否有权利主张赔偿呢?律师
赵某作为机电产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产品低价销售给其妻子所在的企业,对机电公司构成侵权,所以机电公司可以对其索赔。故而张某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在合法权益间接受到侵害时,应当提请其所在公司并以新设公司股东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而不能以自己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不过赵某实际控制着公司,公司是不可能对其提出赔偿的,这时候机电公司的股东作为所有权利义务的真正关系人,是否能够要求赵某赔偿呢。那么就涉及到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了。赵某和A企业都是公司的股东,赵某是不会要求自己赔偿给自己的,只有A企业可以主张权利。在A企业的股份中,赵某又占据了控股地位,作为小股东的张某要求A企业主张权益,也是非常艰难的。例如本案赵某的维权就会走到死胡同,所以入股他人公司并且再投资的时候,股东的股东要考虑清楚风险所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