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他在生前和朋友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后来他不幸病故,他的妻子和女儿成了其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两人协商一致由他的妻子窦女士继承名下持有的两百万元股权。后来窦女士多次和几名股东商议,其他股东都表示同意,只有一名股东拒绝。窦女士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的过户的工伤变更手续。但公司没有配合,目前公司的股权仍登记在章先生名下。窦女士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她提出如何无法继承,将提起诉讼解决。律师
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主张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在股东死亡后,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其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在他去世后,其在对企业出资时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其股东身份是否还存在?继承人能否继承呢?
沈洁律师而那位公司章程对股东继承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股东资格,继承人一致同意由窦女士继承丈夫在公司中的全部股份,公司应当子池。至于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股东资格,并持有股东生前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律师
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可以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需根据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现在公司的章程和工伤登记均记载了章先生为公司的股东,故而继承人要求继承他的全部股权,也是合情合理的。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亦没有限制性规定。公司称,被继承人在公司出资情况上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其股东身份实际不存在的意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按照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确定,继承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而非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且瑕疵出资也并不能必然否定股东资格。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