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未上市的股票为何在签约时成了股份

法律咨询:于先生经电话推销,经北京某投资咨询公司上海代表处介绍,购买了西北一家实业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后该股票无分红、短期内无法上市获利、也无法转让,维持于先生要求退款遭到拒绝。投资咨询公司称如果长期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一旦股票上市,于先生相当于是原始股东,股票溢价立刻大赚几番。双方协商不一致,发生了纠纷,于先生和几位“上当”的邻居好友堵住了该投资咨询公司的大门,要求退款退股。律师

于先生查看自己的文件,发行当年投资咨询公司称的“股票”,在和他签订合同的时候,却变成了“股份”,于先生查询了股票和股份的区别,发现这些未上市的股票其实是一企业的部分股份,不符合对外销售,募集资金的要求,他觉得自己掉进了“合同陷阱和文字游戏”中。

对于这样一起非法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相信很多投资者并不陌生,特别是一些老年投资者由于投资风险意识的缺失,发生于先生的一幕也不少见。有的案件涉及犯罪,经常用的方式是成立某个中介公司,比如证券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以居间介绍的方式,让个人或者企业申购没有上市的原始股,特别是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股权(谎称股票),以将来上市赢利为幌子,虚构目前该公司的赢利状况和业绩,谋取中介费和股权差价。律师

一旦这些公司无法上市,一心想赚钱投资者鸡飞蛋打,而这些当时信誓旦旦的投资公司,关门了事,他们的总公司注册在外地,投资者即便赶赴外地,这些公司往往以自己是中间人不承担责任为由,进行推脱和搪塞。甚至有些居间方本身收取资金还发放“盈利”,形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资金链断裂,投资者才会如梦初醒。沈洁律师以前在咨询中阻止了一位投资者投资购买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但看到邻居一期一期领取“利润”,这位投资者还是选择了购买50万的股票,最后在该咨询公司人去楼空后,这位投资者才觉得“上了当”。

如果投资者遇到中西部、西北部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注册资本很高,公司也存在,或者说公司在募集设立过程中,不要轻信有关的注册文件,要知道设立上市前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很难,更何况有些地区的注册流程不规范,更为容易,门槛并不高,不能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律师

其次,异地销售股票,特别是到很远的地方销售未上市的股票,投资者即便上当受骗,因为地域阻隔,维权成本也相当的高,甚至找不到专业的律师愿意代理,特别是中介机构和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串通一气,通过中介机构签订合同,那么会出现“两头吃不到责任”的尴尬局面。

再次,无法兑现后,即便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追究了中介方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募集到的资金已经一部分给了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一部分已经支付了房租、人员公司和日常用途,还有一部分支付了前期投资者的部分“利润”,损失发生后基本无法全额追回自己的投资款,多数情况下只能拿回百分之几到十几。律师

最后,沈律师提醒不要轻信当地出具的《公证书》、海外上市机构的委托文件,甚至不要相信当地产交所的托管文件和股权证托管文件,这些文件确是有可能是真的,但和企业能否上市,企业是否具备了上市条件,能不能没有上市发行股票/股权是无关的。当然细心的投资者还会发现这些机构在销售时都称“股票”,而投资者在签订各类书面文件时又称为“股份”,要知道股份和股票并不相同,从中也可以看出区别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