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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够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由全体发起人和认股人参加。这时候公司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将认股人称为股东,此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之间的关系累似合伙关系。创立大会由发起人主持,如果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没有召开创立大会的,延误公司成立的,认股人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其所缴纳的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律师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日期通知所有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可以举行。

创立大会是股东大会的前身,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的决议机关,一般在这个大会上会行使一些职权,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设立的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如果出席会议的发起人、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示同意,则形成有效决议,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律师

创立大会与股东大会有何区别?

召开创立大会,公司没有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发起人召开;召开股东大会时候,公司已经成立,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召开。召开创立大会解决是否成立公司,而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合并和解散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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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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