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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转让长期不过户,诉求变更登记

股票交易纠纷一案,综合服务中心诉称,上海M综合服务中心、大酒家签订《法人股票过户协议书》约定,大酒家将其持有的东方明珠,代码6008KK法人股40,000股,按240,000元价格转让给上海M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大酒家确认收到全部转让款240,000元。律师

上述协议经公证。但大酒家未将股票过户给上海M综合服务中心。上海M综合服务中心核准注销,由综合服务中心接替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现大酒家持有东方明珠35,840股股票。

请求判令大酒家将其持有的东方明珠35,840股股票及分红归综合服务中心所有;并协助办理股票过户登记手续。

上海M综合服务中心、大酒家签订的《法人股票过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综合服务中心履行付款义务后,大酒家也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上海M综合服务中心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综合服务中心继承,大酒家理应将股票及孳息变更至综合服务中心名下。综合服务中心自愿主张东方明珠35,840股股票(少于协议约定的40,000股股票),于法无悖。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大酒家证券账户内股份公司35,840股股票及孳息归综合服务中心所有;大酒家将上述股票及孳息变更登记至综合服务中心证券账户。(2011)静民二(商)初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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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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