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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职工股票转让,是代收款还是转让折价款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G通过H介绍,出资45,000元现金购买山东药业公司内部职工股10,000股。2000年12月25日,H向G出具《收据》:今收到G购买山东药业公司内部职工股票款45,000元。律师

之后,山东药业公司向G颁发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该股权证记载:公司名称山东药业公司,股份类别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面额1元、每股金额1元、股票发行日期:股票持有人G,本公司股权证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7]186号文件批准发行。购入股数10,000,购入形式现金、结存股数10,000股。

G诉称,G与H原系邻居。H称可为G购买所谓的内部职工股。该股权证的真实性G根本无从查实。据查,山东药业公司工商行政部门全部登记在册股东内至今也没有G的名字。

根据法律规定,内部职工股的持股范围只限公司内部职工购买和持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向你内部职工募集股权,应当印制股权证,不得印制股票。因此,双方之间关于内部职工股买卖的协议无效。H理应返还收取G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故G起诉:判令返还股票购买款45,000元。律师

H辩称,G与H之间根本不存在股权转让协议。G得知H认识黄牛可以买到山东药业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就让H将黄牛叫来,G直接将45,000元交给黄牛,用于购买10,000股山东药业公司的内部职工股。过了几天,G说她不认识黄牛,让H给她写了一张收据。

事实上,H根本没有经手过G的钱。后来,G拿到了山东药业公司的股权证,上面记载的股份持有人是“G”即G本人。该股权证是原件,是H亲手交到G手里的。G缴付45,000元钱款时,明确知道是购买10,000股。拿到股权证后,G也从未提出异议。

H认为,股票是山东药业公司卖给G的,股权证上记载的股票持有人是G,并非H转让给G。H也非山东药业公司职工。如果G认为内部职工股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以及对股票金额有异议,G也应当去起诉山东药业公司。

关于G主张股票由H向其转让。G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股票的原持有人为H。G出具的《股权证》上明确记载股份持有人为G。该《股权证》无任何出让人、受让人的记载。根据H出具收据的内容,H仅表示收到“G购买山东药业公司内部职工股票款45,000元”。律师

之后G也收到了记载其为股份持有人的山东药业公司《股权证》。该收据亦无法证明H持有股票并将上述股票转让给G的意思表示。H与G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G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G的诉讼请求。(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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