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股份公司的新章程追溯发起人的股权收购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Z入上海总厂工作,后上海总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认缴出资额150万元。B公司认缴出资额50万元。Z作为职工出资入股2万元,占股本总额1%。律师

上海总厂收购了工业公司25%股权,之后以每10股送6股的方式将上述收购的股权转让给在职股东,至此,Z所持股权增至1.6%,但该1.60%份额并不包括之前已退休职工退出的股权。

Z在上海总厂的要求下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提出要求上海总厂按企业章程第17条“持股人因退休离开本企业必须转让股权,按其出资金额,参照本年度净资产比例计返回”的约定收购其所持股权,上海总厂提出按原入股股金的价格收购Z之股权,Z拒绝。

上海总厂辩称,根据章程和历年做法,退休人员退休时是将入股时的原始股金退还。B公司25%股权转让给上海总厂后,是以红利的形式发放给股东,该部分股权Z当时没有实际出资,故不予退还。现上海总厂章程已经明确规定职工在退休时可以进行退股,退股方式是将原先出资的股金退还,增配部分不退,仅按规定分红。增配部分只有在企业清算或进一步改制后才进行分割。律师

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持股者经本企业同意调离或死亡,即作自动转让股权。无论何时由于其它原因离开本企业(包括退休)必须转让股权,按照持股名册记载的出资金额和持股数,参照本年度净资产值的比例计返回。经董事会同意可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愿意认购的本企业职工。

新的章程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持股者无论何时退休(董事会及厂级人员除外)以实际出资为标准按原值退股,企业收购,送股部分非实际投入故不退,但送股部分享受以后年度的股利及企业最终的清算。

Z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持股职工,在退休后相应股权虽已被上海总厂收回,但上海总厂应该支付收回股权的对价。确定股权收购价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市场价值计算法、资产价值计算法、收益价值计算法。Z退休之前的上海总厂章程第十七条已经规定了股权收购采用的是资产价值计算法。律师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是全体发起人就企业的设立与经营管理达成的协议,对全体发起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上海总厂章程的约定。

至于如何确定股权收购时上海总厂的净资产价值,双方未提出审计评估的申请。依据上述年检报告中负债表所记载的有关数据确定收购价格。企业年检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者权益为11,525,730.26元。

上海总厂关于收购股权的处理适用现在公司章程的抗辩意见,是欲以之后的股东契约约束之前行为,公司章程没有溯及力,上海总厂的理由不能成立。律师

Z就曾收取的3.20万元陈述为奖金及分红,但仅凭其自行制作的函件,不足以证实相应主张,故认定Z收取的退股金,应在股权收购款总额中予以扣除。上海总厂向Z支付股权收购款152,411.68元。(2011)闵民二(商)初字第29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