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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股票,认股协议和承销协议均无效

有这样一起案件,张某去银行存款,出门时遇到一女子自称是该银行的工作人员,正在代理销售陕西某实业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该企业正在新加坡包装上市,上市后就可以转让股票,届时现在购买的一元钱约有3.5毛到4毛钱的收益,上市前也可以找其他愿意受让的人转入股权,目前每月正在按5%的进度上涨。律师

张某未放在心上,后他听同一小区的李阿姨称,她购买了该股票,经过三个月已经赚了11%,李阿姨认为自己当时仅买了一手一万元,现在想多买一点,这股票已经涨价了。听了李阿姨的发财经,张某找到这么代销人员,购买了15万元的“股票”,坐等股票上市赚打钱。

张某收到的宣传资料以及签订的合同表明,该公司注册地是陕西某现,从事离合器生产,承销商是新加坡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张某收到的投资分析报告指出,若干人已经通过某某投资赚了多少利润,该资料最后附有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年营业额和纳税金额。张某认为承销该股票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很正规,承销股票的承销商拥有《授权书》、《股票承销协议》等实业公司的授权文件和合同。张某对该公司的资质深信不疑。

张某购买股票后,经家人提醒,要求转让,该公司称转让必须自行转让,找到买家后公司对转让行为进行登记,看到股票是可以转让的张某就改变了看法。不过张某的子女仍对此持有异议,他们为自己爸爸进行法律咨询,他们认为陕西路远千里,最好可以在起诉承销股票的新加坡某证券公司。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张某有可能遇到了集资诈骗案件,这种以获利大、回报率高,海外上市为幌子的募股行为是典型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手法。承销人或者所谓的证券公司根本在我国不可能获得证券公司经意资质,我国对证券承销资格的规定有较高的门槛,而且采取了准入制度。这些违法机构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有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也就是发行非法股票募集资金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罪,承销股票的个人或者机构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非常缓慢,届时有大量的受害人,所剩下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人的债权。故而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由于该新加坡公司在中国违法开设办事处,在新加坡当地其是否有这家公司,我们也无从查询,但可以肯定的是哪怕这家公司在新加坡当地具有证券经营资质,他在国内是没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承销和证券咨询的经营范围是不同的),纵观该公司,收款都由个人收取,我们推断他在国内没有合法的资质,张先生可以以承销股票的个人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律师

当然我们没能看到张先生的认股合同,如果他作为投资人是和未上市股份公司签订认股合同的,他可以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返还投资款,承销上是代理性质的,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承销商以自己名义销售的,仅起诉承销商就可以了。如果张先生没有签订合同,仅获得股权证的,以未上市公司公司为被告,收取投资款的承销个人为连带被告。

张先生看到的承销协议,即未上市公司和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其实也是无效的,他所认为的“很正规,有授权的协议”其实是一份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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