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权利确认纠纷,Z诉称,大学Y帮建设公司买进5000股商业网点法人股(现为第一医药)。当时建设公司考虑到为教职工谋福利,便将部分法人股转让给教职工。Z将9位教职工的投资款共计41,000元交付建设公司购买1000股法人股。律师
Z得知法人股上市后与建设公司联系,建设公司称待股市转好、抛售股票后将钱款返还Z。Z当初购买的1000股法人股,经过增配已经达到34,354股。Z要求确认建设公司持有的第一医药股票(证券代码600833)中的34354股属于Z所有。
建设公司辩称,Z称1992年将钱款交付建设公司,由于时间久远,建设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化,对Z所称事实不知情。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向同济建设开发部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同济建设开发部205,000元,用以认购商业网点法人股5000股,每股41元。
时任建设公司公司员工的L向Z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Z41,000元(肆万壹仟元)购商业网点法人股1000股”,并加盖建设开发部财务专用章。
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法人股红利催领通知,载明法人股红利发放由本公司财务部通过银行划入贵单位银行账户。本公司曾于去年向贵股东单位发‘红利通知’,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获回执。律师
建设公司购买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000股,单价为41元/股。该5000股法人股经拆细、送股等,现共计17,1772股,证券类别为无限售流通股;上海商业网点发展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33,证券简称第一医药。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法律和政策对个人持有法人股的态度经历了从严格禁止、逐步规范到确认合法三个阶段。
Z为证明其委托建设公司购买1000股法人股,举证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向建设公司出具的,确认该公司购买5000股法人股、单价41元/股的《收据》,以及建设公司收取Z41,000元的收条。建设公司在该收条中明确该41,000元用于购买1000股法人股。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确认持有人名称为建设公司的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0833)34,354股属于Z所有。(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4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