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银行国际业务部技协于将汇总收到44,000元认购“上电股份”法人股款缴纳给承销商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并开立了户名为“银行上分”、申购了“上电股份”1,000股。律师
J母亲K向银行国际业务部技协缴纳17,600元,用于认购“上电股份”法人股400股,每股认购价44元。后“上电股份”更名为“上海电气”。现持有人名称为“银行上分”、股票帐户内有“上海电气”股票87,840股(经送转),其中应归属于K的“上海电气”股票数量应为35,136股。
“上海电气”历年分红情况如下:2007年每10股分红0.56元、2008年每10股分红0.61元、2010年中期每10股分红0.589元、2010年末期每10股分红0.651元、2011年每10股分红0.764元、2012年每10股分红0.637元、2013年每10股分红0.7465元(均含税),应属于K的历年分红共计16,013.23元。
J与持有人K系母子关系,K死亡,其配偶死亡。除J外,K的其他直系亲属均已先于K过世,J是母亲K遗产的唯一继承人。银行国际业务部技协歇业注销,其债权债务由银行分行国际业务部工会承继。律师
J诉称:J母亲K(已过世)向银行缴纳17,600元,用于认购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400股,每股44元。该股票账户内J母亲所有的股票经送配、换股和分红后,目前应属J母亲持有的“上海电气”股票数量应为59,731股,现金分红27,612.89元。
诉讼请求为:确认持有人为“银行上分”、“上海电气”59,731股及红利27,612.89元归J所有。
银行辩称:银行主体资格不对,股票由国际业务部下属的工会承继。银行同意返还相应的股票给J,对目前股票数量及分红情况尚不清楚。银行也曾试图处理股票账户内的股票,但未得到证券登记机构的认可,无法处理变现。
首先,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投资人K向银行国际业务部技协缴纳了用于购买原“上电股份”400股,银行国际业务部技协出具了收据予以确认,后缴纳了认购款并开立了股东账户,投资人已完成了出资义务。律师
现“上电股份”已更名为“上海电气”,法人股也可以上市流通,J作为投资人K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主张对K当时购买的法人股确认至其个人名下,已经没有政策或法律上的障碍。
其次,银行国际业务部技协开立股东账户时原始凭证现由银行保管,账户所登记的证件代码与银行国际业务部技协当时的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基本一致,故可以认定银行国际业务部技协是持有人为“银行上分”的股东账户的权利人,银行作为银行国际业务部技协的上级主管单位和权利义务的继承者,对K的出资也不持异议,应当配合J办理相关股票登记过户所需的协助义务。律师
J主张继承其母亲在“银行上分”账户内“上海电气”股票及相应分红的所有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公司法》第四条、《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确认建设银行分行国际业务部职工技术协会开立的、持有人名称“银行上分”、股东账户内“上海电气”股票35,136股及年度红利共计16,013.23元(含税)归J所有。(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4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