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电器公司欠我司电器销售款100多万元,但该公司的经营者故意拖欠我们款项不还,开具空头支票给我们,无法兑付。我司向他催收,他们称公司账面没钱。但就在相隔不远地方开设着他们公司的母公司,该公司的投资方,就是他们的母公司是有能力支付的。为了逃避追究,该公司还把部分电器搬到了他们母公司的店铺中销售,请问我们可以要求母公司支付电器销售款吗?或者要求两家公司一起支付。律师
答: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出资或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家公司的经营进行控制的公司。也有人把这种公司称之为控股方。子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股份被另外一家公司拥有,或者公司的一部分出资是另外一家公司拥有的,子公司受到另一家公司控制。实际上就是一个持股和被控股的关系,母公司通过控股,部分甚至全面控制另外一家公司。
正是因为两家公司之间的特殊关联,他们之间可能进行关联交易,也可能在生产经营的实务中有所混同。不过在法律上无论是母公司或子公司,都是具有独立资格的民事主体,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某一个合同,某一个侵权行为中,第三方都是应当选择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作为对象,或者被侵害人选择实际侵权人作为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律师
就本案而言,和第三方签订电器销售合同,接受货物的是某电器公司(子公司),相关权利方应当向该电器公司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至于该公司积极转移资产,将货物搬到母公司进行销售,权利方在起诉时应当及时查封相关货物,以免权利进一步受到侵害。如诉讼中发觉货物被子公司已低价销售给了母公司的,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及时撤销这笔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