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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动移交执照和公章,重新申办引起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钱Q诉称,2012年12月1日、12月3日,因实业公司股东间资产分割,双方签署了《关于资产分割相关事宜备忘录》、《关于实业公司共管期间的备忘录》,备忘录约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由被告将实业公司的经营权、公章、营业执照等移交给原告。12月3日,被告根据备忘录内容向原告进行了移交。律师

但2014年8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保管不善、遗失公章营业执照为由,另行向公安、工商部门申办了实业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而原告处保管的公章及营业执照因此失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移交实业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

被告置业公司、发展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属于实业公司,应由实业公司自行保管,两被告并未占有,不存在返还一说。

实业公司设立于2002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股东为原告钱Q,认缴出资为270万元;被告置业公司,认缴出资为270万元;被告发展公司,认缴出资54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C。律师

原告(作为甲方)、两被告及案外人投资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资产分割相关事宜备忘意见》,约定:为明确在过渡阶段的各方权利义务,乙方应在2012年12月3日向甲方移交实业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三公司的经营权自移交之日起归甲方;…;双方在实业公司的股份,在本次资产分割后,双方资产的实际份额进行调整,并在2012年12月10日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甲乙方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实业公司共管期间的备忘录》,约定:实业公司自2012年12月3日起进入过渡期,由甲方经营,乙方监管;…;本备忘录所称的过渡期,特指2012年12月3日起至乙方利用甲方资产进行的抵押贷款结束,抵押解除、实业公司全部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且甲方将实业公司经营权归还至乙方为止。2012年12月3日,移交人朱M将实业公司等三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票移交给了原告钱Q。

2013年4月16日,原告向两被告及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呈欣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私刻的公章。2013年10月21日,实业公司以遗失为由,向工商部门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原告认为两被告未按备忘录的约定,另行私刻公章、申领营业执照,应将新的公章及营业执照移交给其保管,故诉至法院。律师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将实业公司新公章及营业执照移交给原告保管,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业公司新公章及营业执照现在两被告处,由两被告保管,故没有要求返还的前提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钱Q的诉讼请求。(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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