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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外转让股份签订阴阳合同规避转让限制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本人要出国留学,目前有一科技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由于转让的价格很优惠,现在有多人想转让我的股份,我想优先转让给一个要好的朋友,该怎么办?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对股东外的他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过其他半数股东的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他们的意见,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对内和对外是有区别的,同等条件下,股东间优先转让。如果股东间有多人要求购买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不能协商的,按出资比例购买股权。当然公司章程如果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是《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其说持股权的程序性规定。由于公司间的股东有一定的“人合”因素故而法律规定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显示了“股东”优先于“外人”的“人合”特点,当股东间两人以上要求转让的,那么按出资比例来分配受让比例,这也是很公平的规定,让大股东继续保持持股优势。当然如果股东人数过半同意转让的,就可以转让。这样可以确保公司股东和睦地经营公司,减少股权变更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和因素,同时也允许股权有一定的流动性,让公司股权能够变现。律师

不过这个转让的规定还是有空子和缺陷的,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意味着必须要购买股权,如果在同等条件下,非股东和股东都愿意购买的,优先卖给股东,同等条件一般指同等的价格,当然如果约定股价低于股份实际代表的价格是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那么这个因素要予以考虑。所以你愿意以优惠的价格转让给朋友,但是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这种不同的价格势必影响你对外转让的效力,即你的股份优先转让给其他愿意收购的股东。

当然有人是通过阴阳合同的股份转让方式来规避程序性的规定,对外是以高价抛售股份,以高价的阳合同办理股权变更,和以高转让价通知其他股东,私下确实以低价的阴合同进行实际的股权交易。对于不知情或者即便知情也无法举证的其他股东来说,畸高的转让股价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只有找到了确凿的证据,才能证明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才是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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