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和刘某是翁婿关系,杨某曾经将某工程设备公司85%的股份登记在岳父刘某的名下,张某和张妻是公司的另外两名股东。经过数年的发展,公司效益蒸蒸日上,杨某从原单位辞职专程到该公司经营,随着刘某年事渐高,考虑到刘某也有多名子女,杨某要求将股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刘某表示同意。此时另外两名股东均要求受让股份,杨某感到很恼火,明明是自己挂靠在岳父名下的股权,双方都愿意办理转股,和其他两名股东有何关系。原来杨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和其他两名股东结怨已久,其他两名股东从外部找来了资金,想收购该公司后对外出让。律师
杨某面临两种选择,第一是以极高的溢价和岳父办理转股手续,让其他股东无法承受价格之高,放弃受让股权,这样的话他的岳父需要承担高额的税收(实际上是杨某本人代付)。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还有印花税等税费。
还有一种办法是确认杨某就是隐名股东。由于杨某和岳父张某在公司设立不久后办理了公证手续,足以证明其是实际投资人,岳父只是其代为持股的挂名股东,那么实际出资人杨某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主张股权的归属,但是杨某必须先进行股权确认之诉。由于杨某平时实际经营公司,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他两名股东对其隐名股东身份也是知晓的,故而杨某进行确权诉讼是非常有把握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