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台商林先生想购买某中外合资厂的股权,双方谈妥价钱后,林先生支付了小部分股款,不久出让方称价格卖低了,要求林某加价,林不同意,数月后收到对方发来的律师函件,称本次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无息返回股款。林先生觉得对方非常不诚实,欲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沈律师认为林先生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涉及到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合同成立但是不生效。至于他购置的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因此还需要获得批准设立部门的许可。所以他和出让方订立的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有瑕疵,只能依据合同不生效,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如果对方系恶意磋商的,林先生只能追究他们的缔约过失责任,但具有相当的难度。具体的理由如下文:
股权转让合同和普通合同一样,在股权转让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指签名或者盖章)时成立,在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下生效,一般都是在成立同时生效。(沈律师解释: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一份合同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但未必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生效合同其实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股权转让后需要办理的工商登记手续,具有对外公示作用,但是不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作用。不过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就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入合同签订后成立,但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再次批准,如果获得批准股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获得批准,股权转入合同不生效。律师
类似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的特殊规定还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以发起人为出让方的股权转让不得违反此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按照这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票时应当将和转让有关的事项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告知,告知受让方的情况、拟转让的股票价格、持股比例等重要信息,先由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同等价格购买,如果没有人购买或者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对外转让,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或者是可以撤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