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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委托他人出售股权,去世后委托书是否继续有效

某有限公司的股东陆先生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由于他身患重病不能亲自办理,故而委托朋友程某(系另一名股东的妹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为此他聘请了某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约定程某可以以不低于18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股权,并且立下遗嘱,个人名下所有财产均归未成年儿子小陆所有。程某受托后,召集全体股东开会,要求出让股权,由于有一名股东身在境外,要过些时日才能入境,故而股权转让手续迟迟没有办理。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后12天陆某因并发症去世,陆某的父母均在世,阻止程某以不低于18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股权,程某的遗嘱继承人小陆还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陆某的妻子原意继续出让股权,程某问这份股权出让的授权是否继续有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必须要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现全体股东已经同意将股权出让,其中一名股东表示原意按不低于180万元的价格受让股权,股权出让的条件已经满足。

陆先生在世时候委托朋友程某代为办理出让手续、代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代为收取股权转让款,是陆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陆某身患重病,但是其意识清醒,故而这份委托合法有效,公证处也予以了公证,所以入股陆某还在世的,程某可以代表委托人办理股权转让一事,如果陆某去世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随着委托人的去世而终止。律师

本案件中在股权转让办理过程中,陆某突然去世,由去世股东的继承人获得股权的继承权。《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章程没有规定的,继承人可以直接成为股东,继承股权的财产权利,也继承股东身份,如果章程事前排除了继承人的股东资格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财产权利,其他股东应当出资将股权购买下来,既不同意继承人继承又不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本案件中继承人小陆还是一名未成年的孩子,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而不能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过《公司法》并没有排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股权的资格,在取得股东资格后,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由他的母亲来行使股东权利。律师

现在公司章程没有排除小陆作为股东继承父亲的股权,由于其没有成年,应该由其母亲来行使权利,其母亲可以代表小陆对外转让股权,只要股权转让行为不侵害小陆利益的,代理行为有效。当然其母亲如果不熟悉股权转让的办理流程的,可以继续委托程某代办。并非是机械认为法定代理人不能代表未成年人转让股权,只要转让价格是合理的,转让不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转让行为有效。目前法定代理人如果为了孩子的利益,是可以对外转让孩子名下房产的,根据房产转让的做法,沈洁律师认为未成人的股权也是可以对外转让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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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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