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金先生是一名工程师,他拥有一项电气专利技术,某生产企业找到金先生,邀请他成为股东,希望金先生提供技术支持。金先生让自己的夫人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拥有该公司10%的股权,但是从来没有进行出资。双方之间的协议上写到:王某(金先生的妻子)成为本公司股东,以金×的××号专利作为出资,占公司××股份。协议签订后,金先生许可该公司使用该专利,但是没有办理过任何专利的变更手续,双方又补签了专利使用许可文书。七八年后,金先生的专利已经落后,该公司也不再需要使用该专利,双方协商一致,将金先生妻子的股权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对于自己没有出过资这件事,金先生一直都比较担忧,他咨询律师如何避免将来的纠纷。律师
沈律师认为他们之间的股权出资,实际上是专利使用权作为一种资产对公司进行出资,虽然新的公司法对专利使用权出资没有否定,而且上海浦东新区也出了暂行规定,经过备案登记的专利使用权可以对公司进行出资,但金先生的入股发生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前,而且也没有对专利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进行备案,按现状来说沈律师认为他不能以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所以他所获得的股权是有瑕疵的,即出资不足或者没有出资的瑕疵。
对于瑕疵股权它也是一种合法的权利,不是非法的权利,对于没有出资到位的股权,虽有瑕疵,比如公司资产不够清偿的时候,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说如果出资不足造成企业法人资格丧失的,股东承担无限连带偿付债务的责任,但不管怎么说,瑕疵股权本身不丧失对外的可转让性。出资瑕疵的股权对外转让的,沈律师认为要注意这么几点:律师
第一,出让股东没有隐瞒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事实的,受让人不能以为没有出资到位,存有权利瑕疵主张股权转让合同自始无效或者解除该合同。如果发生债权人追究股权出资不足的责任的,出让股东对出让日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股东对出让日之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已经补足出资的除外)。
第二,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其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事实,股权上存在瑕疵,由出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受让股东可以行使抗辩权,比如拒绝支付相应的转让股款,如果出资瑕疵是微小的,受让方可以要求出让股东补足出资,或者要求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当然沈律师认为能否解除合同要看出资瑕疵是否重大,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金先生的要求,我们建议他向受让人进行书面披露股权瑕疵(受让人实际上是知道股权瑕疵的),并办理了相关瑕疵免责手续,金先生才松了一口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