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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能否适用《公司法》转让股份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三年前把一笔资金汇给了某地的一生产队,该生产队是一家集体企业改制公司的股东,双方签订了《×××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书》,并且办理了转股手续,此后由我经营管理该公司,现该大队的负责人退休后,新上任的负责人并不认可之前签订的股份转让书。请问我受让股权的行为是否还有效?对方提出他们是集体企业不能随意出让股份,这种说法有道理吗?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根据你的描述我认为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争议。集体企业是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企业心态,早在1990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月又发布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这两个条例确认了集体制所有企业的基本法律框架,分别适用的对象是乡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这之后中国出现了“公司潮”,公司的形态也更多样化,最新的《公司法》把公司形态确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实践中大量的公司都属于这些形态,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并没有规定为单独的企业形态。由于社会的发展,不在需要区分所有制的形态,不能用出资人的身份代替公司的形态,故而当国有公司和集体企业一旦改制称为公司,只有上述两种公司形态。律师

故而你所受让的股权是一家改制过的集体企业,根据你的描述是改制成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属实,那么适用《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你受让了股权,和原股东(某生产队)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合法有效。至于你说的办理了转股手续,本律师不甚了解这个模糊的语义,是否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如果是的话,股权转让的登记过程也已经完成。至于新上任的负责人不认可以前的股份转让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若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您可以要求按照《股权转让书》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如果该企业没有办理改制的,还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那么不参照《公司法》处理股权转让手续,而是仍然适用两个集体企业条例,根据你的描述这是农村,那么适用《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法律小贴士:

同样道理还有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如果改制成公司的,不论是国有控股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都可以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如果国有公司还没有改制的适用有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其他形态的外商投资公司适用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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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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