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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直没有形成净利润,无法付款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P公司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C和出资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原告出资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案外人陈某出资7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律师

原告、C和及案外人陈某签订《涡阳县P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将其持有的P公司的25%股权转让给C,股权转让款由投资款与股东应获取的净利润两部分组成,其中投资款为750万元,C和应向原告支付,股东应获取的净利润为3,500万元,C支付875万元、875万元和1,7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协助C和办理了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C和仅向原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中的投资款部分750万元,及3,500万元股东应获取的净利润中的80万元。

P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内容为:C和拖欠D涡阳县P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该款现到期,现已付80万元,剩余3,420万元,本公司为C和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直到本金还清。P公司出具《担保书》后,C向原告支付了220万元。原告提起诉讼的当天,C和又向原告支付了200万元,现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律师

原告和C签订的《涡阳县P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现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C和却未能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P公司在出具《担保书》为C和所欠原告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后,未履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据此要求C和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及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要求P公司对C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两被告辩称,首先,股权转让款中的3,500万元的性质是利润分配款,因P公司至今未形成净利润,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其次,双方对被告提供的《付款日期》达成过一致意见,被告此后的付款情况均与《付款日期》约定一致,故原告主张的款项尚未到履行期。但两被告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C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D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C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置业发展公司应对C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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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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