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一份,约定水利公司将所持有的水利某某20.205%股权作价34,065,245.31元转让给路桥工程公司。合同第七条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路桥工程公司应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30%的转让款计10,219,573.60元扣除路桥工程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1,700万元后的8,519,573.60元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借款结算账户,剩余的70%转让款计23,845,671.71元由路桥工程公司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付至水利公司指定账户;路桥工程公司应当就上述剩余的70%转让款提供合法且有效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水利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律师
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水利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或路桥工程公司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1天,应按总价款的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
水利公司诉称:合同生效后,水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将水利某某股权转让给路桥工程公司的交割义务。但路桥工程公司仅按约支付了30%的转让款,剩余的70%在水利公司多次催讨下才支付完毕。路桥工程公司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27,797,240.17元。
路桥工程公司辩称:不同意水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合同第十一条指的是未支付全部转让款的情况,而路桥工程公司只是部分逾期,故不适用该条规定。且路桥工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水利公司支付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合计3,841,269.27元,即使路桥工程公司存在违约,违约金也过高。
上述合同签订前,路桥工程公司已经支付保证金1,700万元。合同签订后,路桥工程公司向水利公司支付8,519,573元,后支付500万元、1,100万元、500万元、2,845,671.71元。至此,路桥工程公司付清了全部股权转让款。路桥工程公司另向水利公司支付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3,841,269.27元。律师
路桥工程公司仅按约支付了30%的股权转让款,剩余70%的款项均有不同程度的延迟,故水利公司有权要求路桥工程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路桥工程公司认为,其已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了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利息,而水利公司则认为,虽然已经收到路桥工程公司支付的利息,但水利公司还应承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此,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路桥工程公司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70%的转让款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第十一条又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路桥工程公司应当同时承担上述两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路桥工程公司认为第十一条的约定系针对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但从条款的表述看,并未明确只适用于一次性支付的情形,故对路桥工程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现路桥工程公司认为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过高,要求予以调整。对此,水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路桥工程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且路桥工程公司支付的利息也已经弥补了水利公司的部分损失,根据双方的履约情况、路桥工程公司的违约程度等,酌情确定违约金为500万元。律师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路桥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利公司违约金500万元。(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