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勇经人介绍想受让一家网络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办理在嘉定区,公司承租的办公房还有半年到期,公司内有一部分电脑、办公设施,也有十多家客户。小勇觉得自己接手后肯定能将公司经营好,而公司原来的大股东(占90%)忙于其他业务,无暇顾及这家公司,双方商量后决定办理转让手续。为了慎重期间,小勇特为聘请了沈洁律师作为他这次受让股权的律师。律师
原公司大股东方先生对小勇出的转让价格非常满意,另一股东也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出具了书面的文件,按理说不会存在什么障碍。但大股东突然想起来什么事,对我们说希望给妻子打个电话,他称这家公司开办时,有其岳父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否则很麻烦。
这么一说,小勇就着急了,他认为从来没听说过,转让股权还要股东的配偶同意。对方称妻子不同意就是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电话必须要打的。而打完电话,其配偶锅肉不同意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公司。
沈洁律师认为股东的配偶虽然对夫妻共有的股权享有财产权利,但是没有参与到公司股权转让的权限中,也没有权限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一人行使,不需要其配偶的同意。现在公司两名股东(全部股东)已经召开过股东会,形成了决议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而且已经和受让人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这个转股行为已经完成。办理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只是手续问题,不是必须的。律师
股权的各项权能,包括股权转让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影响协议效力。在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投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出资行为转化为股权形态时,配偶只享有财产权,对公司的股权无法操纵,股东如果要转让股权的,可以先问问配偶的意见,但在签订转股协议后,无需在过问配偶的意见。而且即便在协议签订之前,股东也是无需经过配偶同意,就可以自行转让的。股权转让唯一可以阻止的人是其他股东,而且其他股东要以同等价格购买这部分股权,否则即便反对,也是反对无效。
同样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未分配利润也是属于公司的,并不属于股东的夫妻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受配偶的调派和使用。家庭财产和公司不能够混同,否则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会受到质疑。哪怕配偶起诉到法院,也不能要求公司就未分配利润分一部分给配偶。也不能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直接来分割公司的财产。律师
所以公司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独立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律师
虽然方先生没有要和妻子离婚的意思表示,但他处理公司股权的时候,可以参考上述法律的规定。当然婚后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的股权和婚后的股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只有一种情况下,配偶可以阻止公司股权的转让,那就是公司股权转让,受让方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支付的对价非常低,那么可以认定受让人和配偶恶意串通,该转让行为无效。
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配偶对公司的经营权是不得干涉的。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离婚时法院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而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院可以强制分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不可以强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