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转让股权后罚款和税款由原股东承担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容器公司原股东为C、Q、Z,分别占公司股权的33%、33%及34%。C、Q、Z分别与F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F。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容器公司为F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各方就容器公司股权转让中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原容器公司三股东C、Q、Z将其所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F一人,协议第七条约定:净化设备公司72,000元的应收款如经诉讼对方已支付或法院不能认定买卖合同欠款真实性的,该款仍由容器公司原股东C、Q、Z共同向F承担赔偿责任;容器公司如再发生在股权转让前的税务罚金、补交税款等事宜的,全部款项由原股东C、Q、Z共同向F承担赔偿责任。

F诉称,C、Q、Z共同出资设立上容器公司。因三人经营不善,将全部股权转让给F一人所有。因容器公司在三人经营期间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而被税务机关罚款72,114.03元,后因该起税务事件,被金山区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40,000元。该两款合计112,114.03元均由F支付。在股权转让时双方约定,苏州市净化设备公司的应收账款72,000元如未获法院认定欠款的真实性,则该款由三人共同向F支付。后F就净化设备公司的72,000元欠款诉至法院,经查该款实际已支付给了被告,因此被告应向F支付该72,000元。综上两项,三人应向F支付185,264.03元,F催讨未果,要求三人共同给付185,264.03元。律师

C辩称,对F已补缴的税款72,114.03元及已支付的罚金40,000元无异议,同意由三人共同支付给F。但对于净化设备公司的货款72,000元,实际由Z收取,该款应由Z向F支付,与己无关。C为其辩称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旨在证明公司所有债务与自己无关。Q辩称,意见与C一致,只同意由三人共同支付给F112,114.03元,72,000元应由Z一人承担。

Z辩称,对F已补缴的税款72,114.03元及已支付的罚金40,000元无异议,同意由三人共同支付给F;72,000元如需承担应由三人按比例承担。净化设备公司的72,000元亦由自己收取,被告陈德容曾向其借款50,000元、财务向其借款30,000元,均用于容器公司经营,该80,000元系Z向他人借款而来,后72,000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了,因此不应再向其催讨,提供了公司财务杨红的借款单及C签字的付款凭单,旨在证明公司曾向其借款80,000元。律师

三人对于F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判处罚金共112,114.03元应向F赔偿无异议,但三人对于72,000元的负担各有不同意见。但双方协议书明确约定,如果该款经诉讼净化设备公司已支付的,三人应共同向F赔偿,故无论C、Q认为不应由己负担或者Z认为应按出资比例负担,均无相关依据,对此难以采信,故对被告要求三人共同清偿该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主张72,000元而造成的1,150元诉讼费用,虽然协议书中未作约定,但此费用系诉讼引起的必然支出,故应按协议约定由三人共同赔偿。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C、Q、Z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F款项185,264.03元。(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77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