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P颁发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该股权证记载:股份类别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面额1元、每股金额1元、股票发行日期:1997年8月26日-1997年11月25日,股票持有人P,本公司股权证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函字[1997]186号文件批准发行。购入日期2000年12月22日。购入股数10,000,购入形式现金、结存股数10,000股。律师
P诉称,P与E原系邻居。E称可为P购买所谓的内部职工股。E收取P45,000元,购买所谓的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之后,E交给P一份所谓的“股权证”,载明股票面额1元,“P”购入10,000股等等。该股权证的真实性P根本无从查实。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行政部门全部登记在册股东内至今也没有P的名字。根据法律规定,内部职工股的持股范围只限公司内部职工购买和持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向你内部职工募集股权,应当印制股权证,不得印制股票。因此,P、E之间关于内部职工股买卖的协议无效。E理应返还收取P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律师
现P认为,股票系E转让给P的,根据规定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故P与E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遂起诉。
E辩称,P与E之间根本不存在股权转让协议。P得知E认识黄牛可以买到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就让E将黄牛叫来,P直接将45,000元交给黄牛,过了几天,P说她不认识黄牛,让E给她写了一张收据。E根本没有经手过P的钱。后来,P拿到了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上面记载的股份持有人是“P”即P本人。该股权证是原件,是E亲手交到P手里的。P缴付45,000元钱款时,明确知道是购买10,000股。拿到股权证后,P也从未提出异议。
E认为,的股票是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卖给P的,股权证上记载的股票持有人是P,并非E转让给P。E也非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如果P认为内部职工股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以及对股票金额有异议,P也应当去起诉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E无关。律师
关于P主张股票由E向其转让。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股票的原持有人为E。P出具的《股权证》上明确记载股份持有人为P。该《股权证》无任何出让人、受让人的记载。根据E出具收据的内容,E仅表示收到“P小姐购买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票款45,000元”。之后P也收到了记载其为股份持有人的山东圣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该收据亦无法证明E持有股票并将上述股票转让给P的意思表示。E与P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关系。(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