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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股份),无需配偶同意

向女士和丈夫二十多年前来到上海打拼,经过努力,他们买了房子和汽车,也开设了11家有限责任公司。眼看儿女成婚,日子越来越好过,向女士却发现丈夫在外养起了小蜜,为了家庭和睦,向女士假装不知道,蒙混过日子。但不久前丈夫和向女士一直没有出嫁的表妹好上了,小蜜不养,养起了老蜜,且此事为家族里的人知晓,让向女士非常没有面子,她决定离婚,过一个自己开心的中晚年生活。律师

和丈夫摊牌后,对方没有啃声,但不久向女士发现,丈夫将最大的一家公司股份转让给了他人。她表示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丈夫不能擅自处理股份,她认为受让人是夫妻双方都认识并且熟悉的,其受让股权之前应当告知自己。向女士认为他们俩之间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

听了向女士的陈述,沈洁律师认为她的说法并不正确。即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有限公司股权,也只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的财产价值主张权利。但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没有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只享有财产权利,但对公司的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却无法行使。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和人合性质,如果加入一条,转让A股东的股权前,需获得A股东配偶的书面同意,倒也还是可行的。但股份公司不考虑人合性,无法通过这种调控控制股份的转让。不过一般来说,公司的章程中都不会有需要配偶同意的条款,所以转让股权时,同样不需要股东配偶的同意。律师

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经配偶同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配偶方享有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并不享有该股权的处分权。转让股权的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的干涉,包括自己的配偶。配偶一方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未经另一方的同意而无效。这和家庭财产中的其他财产转让是完全不同的。

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如果想要对公司的股权有所控制,配偶也应当登记成为股东,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配偶虽对夫妻共有的股权享有财产权利,但没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所以不登记为股东,对公司股权的控制会比较差一些。律师

在夫妻一方出资之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之后,为公司财产,股东仅享有股权。如果股权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其转让、赠与都无需经过配偶同意。但股权转让、赠与后,造成的财产损失,需要赔偿给配偶方。

如果是登记在夫妻名下的股权,往往会和家庭财产产生混同,不过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所以非股东取得股东身份的还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律师

离婚时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时,为了保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权折价补偿。而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坚持要求份额分割并且拒绝作价补偿的,法院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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