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以配偶不知情股权转让,撤销股权转让

刘先生不看好国内电动车的发展,他将自己生产电动车电瓶的公司转让给了他人,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将名下一家电瓶车生产企业的30%股权转让给了其他股东后,他听说国外上市了新的电动汽车,订购人数一下子有十五万之多,他非常后悔自己的贸然之举,想把股份买回来,甚至适当加价回购股份,但接受转让的股东拒绝了他的请求。律师

出于无奈的刘先生突然想到这家公司是设立在自己婚后,转让股权时并没有经过配偶毛女士的书面同意,他想通过配偶的反对,认定自己属于夫妻一方尚自转让公司股权,让配偶来撤销自己的转让行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能否不经过配偶同意转让呢?对此,沈洁律师认为对公司和社会而言,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享有一切权利,包括对股权的自由转让的决策权。对配偶而言,婚姻法确定了婚姻存续期间公司股权及收益归夫妻共有,不管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或者无效,俊不会导致公司实际财产有丝毫减少。一般来说,只要股权受让方为善意第三人的,股权转让也是合法有效的。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受让方能举证证明自己为善意第三人的可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所i为善意第三人就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一方转让行为洗夫妻双方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i,如果股权受让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即便配偶不同股权转让,依商议取得制度,该股权协议依然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受让的股东是刘先生的亲友的对夫妻关系应当清楚,特别是夫妻分居,关系恶化的情况下,受让股权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如果再加上没有支付转让款或者转让价格过低,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这种转让股权的行为就是无效的。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