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先生在一家皮具工厂工作了很多年,他的技艺精湛,手法娴熟。因此皮具工厂和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来,有一次蒋先生发现皮革用一种新的印染方法更好,于是就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工厂的技术科长。经过工厂技术科长和厂长等人的讨论。工厂决定用蒋先生的印染方法申请专利,经过一番准备和运作,专利被申请了下来。律师
为了表彰蒋先生的功劳,工厂决定给予他一万元的奖励费用,同时还由股东无偿转让给他2%的股份作为激励。此后,蒋先生也成为了公司的小股东,每年年底工厂都会分红,蒋先生通过股权,可以拿到一定的红利。
就这样无病无灾过了十多年,工厂进行改制,变成了皮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外来收购者,工厂的厂长和一些管理人员都纷纷离职,只有蒋先生一如既往继续在工厂上班。但好景不长,新来的股东成了管理者,需要招聘一些新的人员经营公司,而蒋先生呢因五十多岁了,年纪偏大,工资又高,就成了新股东的“眼中钉,肉中刺”。
后来经过一番商议,蒋先生同意离职,并按照工作年限,获得了一笔补偿金。离职后,工厂发给他一个通知,通知称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已经和你终止劳动关系,现在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你离职时并没有转让工厂的股权,如果你拒接转让股权的,那么年底分钟时,不会给你分红。职工股东应终止和劳动合同,辞职、除名、开除其认购的股份在离场前,应主动向其他股东或者符合认购条件的职工转让,并经董事会同意,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转让后办理过户手续。
蒋先生原本也同意转让股权,但大股东给的股权价格偏低,大股东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乘以2%,愿意以10万元的价格受让股权。但蒋先生认为公司的厂房是二十多年前购买的,当时的售价是200万元,现如今至少价值上千万元,工厂内的机器是两年前更新的,还有一部分机器是五年前更新的,也要价值五六百万元。大股东给予收购股权的价格实在太低,他们对股权转让的价格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股权没法转让。
因和大股东之间发生了争议,蒋先生担心年底的分红不会给到自己。果然到了2020年的年底,当年的分红一分也没有分给蒋先生,而工厂当年的盈利至少有伍佰万元,这让蒋先生非常郁闷。在离职时没有转让股权,分红时没有给分红。蒋先生几次和工厂的股东协商,最终都没有得到什么有效的回复。他找到沈洁律师,法律咨询该怎么办?
沈律师任务,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公司股东从贵公司离职的,不享受公司股权的分红,职工持有股权的,在离职时,必须转让给其他股东,转让价格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按注册资本乘以持股比例,计算股权的价值。对于这样的约定,沈律师认为章程的规定因违反《公司法》而无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变更,公司章程的订立修改适用不能偏离强制性规范。律师
强制性规范主要包括这样几类:一是公司和公司机关的成立,二是公司机关的职权划分,三是公司机关行使决策权的和保证决策程序公正性的条件,四是管理层向公司进行的信息披露,五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六是会造成公司结构变化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章程排除选择排除小股东的表决权,还排除了离职股东的分红权,也排除了股份转让的价格协商权。这对于蒋先生这样的小股东来说是不平等的,故而该公司的章程部分条款无效。蒋先生可以和股东商量,如果商量不同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