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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他人销售盗版软件,被判弥补损失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管道工程设计辅助系统软件设计与开发的企业,根据用户与市场的需要,不断对管道工程设计辅助系统软件(简称“某”)进行开发、更新与升级,先后推出“某”、“某”、“某”版计算机软件。其中“某”版软件于2007年6月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号为某),“某”版于2010年3月进行版权登记(登记号为某)。以上软件的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律师

被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10月的软件设计与开发企业,与原告属同行业。自2008年以来,被告某科技公司为扩大自身三维管道设计软件的销路,不断利用各种场合诋毁原告,向业内用户捏造、散布原告的某软件是盗取某科技公司的,原告销售的是盗版软件等虚假信息。

尤其是某科技公司在2009年10月7日向被告石化协会提供的书面报告中,恶意歪曲事实,主要表现在:将贝某某、徐某某等人于1998年开发完成的、1999年7月升级更新为“某”三维配管工程设计软件包谎称是由某科技公司开发成功的;原告的总经理贝某某从未就业于某科技公司处,更未担任过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某科技公司却谎称贝某某于2000年9月14日主动离开某科技公司,并由某科技公司退还其股本金,还发给其红利和补贴;某科技公司在未对“某”、“某”版软件代码分别进行分析比对的情况下,便认定该两款软件非法侵犯了其“某”软件著作权,属盗版软件,并要求石化协会通知其会员单位不要购买和使用上述盗版软件;某科技公司将原告合法销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的行为恶意歪曲为“属于盗取软件著作权并利用其进行恶性竞争的恶劣行径”。律师

被告石化协会作为全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组织,在没有进行调查明确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受利益驱使,将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关于消除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和贝某某侵犯我公司某和某软件著作权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请示报告》)大量散发至全国数百家会员单位并通知这些会员单位不要购买原告的所谓盗版软件。石化协会的行为在主观上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共同侵权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虚伪事实的散布,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上述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2010年9月9日鉴定听证笔录中,某公司称“某科技公司下载的版本是2008年版本,与2007年版本(即登记号为某号的某版软件)差不多,2007年版本源程序已提交法庭,目标程序不存在了”。某科技公司对此表示“对于某公司提供的是否为2007年版的源代码,无法确认”、“待某公司提供与公证下载目标程序一致的某软件源程序、资源文件、文档,该部分源程序编译后可生成公证书光盘中包含的目标程序”。某公司对此称“无法提供与公证书下载版软件相对应的源代码、资源文件、文档”。律师

原告和被告某科技公司均有管道工程软件设计、开发的经营业务,彼此间存在着同业竞争关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现根据事实查明,某科技公司与某配管公司系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并非承继关系;原告总经理贝某某与某科技公司亦无任何关系,某科技公司虽在《请示报告》中虚构了上述事实,但并未由此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原告与某科技公司均确认在鉴定某号软件时所采用的鉴材显示更新日期为2008年6月,但以此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提供鉴定的某号软件源程序系本案所涉的某某版源程序,再结合鉴定听证笔录记载内容和原告网站系统安装路径页面上显示有某号软件登记号的情况,亦无法得出当时司法鉴定所采用的某号软件鉴材即为本案所涉某某版软件的结论。因此某科技公司关于某号软件在司法鉴定时所采用的鉴材实际系某某版软件源程序,且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侵权软件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现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原告主张某科技公司在《中国化工报》、《文汇报》两份报刊上登载声明,其请求消除影响的范围过广。原告主张某科技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偿,但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获得的违法所得,故将根据被告某科技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商业诋毁的影响范围等因素,以及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调查费用,酌情确定被告某科技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某某.com网站上持续48小时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对原告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所造成的影响(内容须经审核);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原告上海某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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