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在上海合法注册的专业从事磁砖设计、开发、销售的企业,原告自成立以来自主创新设计了多款磁砖,产品投放市场后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2012年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其www.roma.com.cn网站上发布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的信息,在其“台湾C磁砖全面展开商标维权”中宣称:被告加强追究查处涉嫌侵权商品的力度,今年以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力支持,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分局已正式立案,开展了对市场上涉嫌罗马磁砖商标违法的产品和其它不法行为的查处,以维护市场的正义和公平。以上信息与事实明显不符,沪工商徐立案号(2011)第040201113115是徐汇工商局调查“上海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行为”的案号,但在2011年10月20日已结案,处理意见是证据不足撤案。律师
但被告在其举报不实及工商部门已撤案的情况下,于2012年初通过其网站采用文字诱导的方式,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原告商标违法并被工商部门处理,以达到误导社会公众的目的,相关信息至今仍未删除,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删除www.roma.com.cn网站上关于“台湾C磁砖全面展开商标维权”的相关不实报道的内容;在www.roma.com.cn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律师费4,500元及其他商誉损失45,000元。
根据举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以沪工商徐案立案字(2011)第040201113115号就上海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进行立案。经查,上海A陶瓷有限公司原在田林路140号28号楼1F02室销售经营,同时发现上海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经销的“罗马磁砖”将“ROMA”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并销售到其他的经销店,经营额较大。因本案根据举报立案后,上海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长期不在上海,证据材料不充分,且执法人员和举报人一同前往上海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浦东恒大建材市场取证,并无明显证据显示上海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所销物品侵权,案件目前证据不足。2011年10月下旬,该案超出程序规定期限,故对本案暂时撤案,但不间断调查,至有新违法证据,再行立案查处。律师
被告在其经营的www.roma.com.cn网站的“新闻资讯”栏目内上传了署名为台湾C磁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台湾C磁砖全面展开商标维权》的文章,其中载有涉案内容:A罗马ROMA某商标系罗马磁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在中国合法注册、拥有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罗马ROMA商标系罗马磁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亦经合法注册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任何公司、生产厂家、单位、个人等未得到商标使用许可授权的,均不得生产、销售、非法使用。“罗马磁砖”为台湾及中国大陆知名品牌,现在市场上鱼龙混杂,假冒台湾C磁砖产品较多,通常冠以“罗马某某”或“某某罗马”为名,并使用类似我公司在台湾及大陆注册商标,误导消费者,误以为是台湾C磁砖,给我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及经济损失;我司现在郑重声明,我司在大陆市场唯一授权给B陶瓷(上海)有限公司生产及销售,我司产品在包装上会注明台湾C磁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我公司商标为“ROMA罗马磁砖”或“ROMA某A罗马磁砖”,包装上无以上注明的产品均与我司无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商业诋毁是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活动、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陈述而损害其商业信誉的行为。因此,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是构成商业诋毁的必要要件之一,不具备该构成要件的,就不构成商业诋毁。律师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网站上上传的《台湾C磁砖全面展开商标维权》文章中的有关内容系虚伪事实,相关内容为:被告决定对大陆市场加强投资及开发并加强追究查处涉嫌侵权商品的力度。今年以来取得工商行政部管理部门全力支持,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分局已正式立案(立案号:沪工商徐案立案字(2011)第040201113115号)。开展了对市场上涉嫌罗马磁砖商标违法的产品和其它不法行为的查处,以维护市场的正义和公平。对上述内容,首先,上述文字内容是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被告认为原告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行为而向相关工商行政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立案受理了相关案件,立案号为沪工商徐案立案字(2011)第040201113115号,并进行了调查。该局立案后,由于原告长期不在上海,证据材料不充分,案件超出程序规定期限等原因,对案件暂时撤案,但不间断调查,至有新违法证据,再行立案查处。律师
因此,上述文字内容是有一定事实基础的。其次,文字内容的表述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比较,是比较客观真实的,未夸大或虚构。再次,文字内容也未明显指向原告。文中提到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就原告涉嫌违反商标法的行为所立的案号,但上述文字内容未提到原告,读者看到案号一般不会联想到原告。同时,文中“开展了对市场上涉嫌罗马磁砖商标违法的产品和其它不法行为的查处”,结合上下文,行为主体应当理解为被告而非工商行政部门,因此,原告主张系工商行政部门进行了查处的意见,不予采纳。另外,原告也未提供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被告网站上涉案的文字内容而遭受损害的证据。原告诉称的被告通过其网站采用文字诱导的方式,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原告商标违法并被工商部门处理,以达到误导社会公众的目的,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事实和意见,证据不足,难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行为,并不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上述引用的法律条文,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A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