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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业声誉该如何举证

前几天在报纸上看到某饮料品牌发布的一个声明,声称其被央视某节目点名批评系竞争对手捏造,特此声明。对于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如果构成犯罪,刑法有专门的罪名相对应。但是如果还没有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就需要商誉、信誉受损的一方主动追究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举证确是一道难题。意图损害对手商誉或者信誉的一方往往会采取隐蔽的手段和方式,那么该如何在民事案件中举证呢?律师

首先先了解以下什么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用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减少消费者或者客户对其的信任感,从而为自己夺取市场或者获得利益。采取的侵害手段往往是通过发布虚假的信息,比如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在各种商业会议上用暗示等方式散布捏造同行对手的虚假信息,对公众散布各种诋毁他人信誉和商誉的谣言,甚至聘请社会人员“制造”各类投诉等等。

如果新闻媒体不加以分辨,对虚假信息进行传播的,和侵害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案件举证是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举证对方实施了损害自己商业信誉或者商业声誉的行为,比如有上文中的一些手段和方式,还要举证自己的损失和对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就是需要举证自己因商誉或者信誉受损带来的损失。对于前一部分的举证相对较为容易取得,对于遭受的损失,特别是造成具体数额的损失,较为难以计算。一般只能通过商誉或者信誉受损后和受损前的收入对比、市场份额对比进行索赔,目前我国还没有特别专业的机构能够对这种损失进行客观评估。

至于有的受害人曾经和沈律师提出能否把恢复商誉、恢复信誉所需要的广告费用、消除影响的费用也计算到损失中去,在理论上沈洁律师认为是可行的,但在实际中很难界定一个广告的效用所带来的是恢复商誉还是纯市场推广作用

对于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的损失,最后都是酌情补充,法官对案件损失的认知往往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哪怕是在刑事案件中,也损害他人商誉的犯罪也较为罕见,至于定损也是一件难事。。律师

所以在损害商业信誉、商业声誉案件的诉讼中,索赔经济损失只是一部分请求,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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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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