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A进入S位于徐汇区漕溪新村一村做居家保姆,S口头承诺月薪2,600元,但一直未支付保姆工资,故要求S支付28个月的保姆工资,总计72,800元。律师
S辩称:不同意A诉请。S与A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D劳务家政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介绍的雇佣关系,是恋爱关系。A并非到S家里做保姆,两人是黄昏恋。S经人介绍认识A,后建立恋爱关系,并且同居。S草拟了一份《黄昏恋协议》给A过目,她认为在此基础之上应再加上一条保留意见,但S因不同意此保留意见,故双方未在此协议上签字,但双方仍旧以同居名义共同生活,此协议能反应A认可当时与S的同居关系;在双方同居期间,A多次外出做保姆,S当时曾应A的要求到A的雇主家里给其送过高血压药物及衣服,因此A不可能同时给S做保姆;A弟弟邀请其参加弟弟儿子的婚礼,A紧挨着S一起合影,明显是全家照,不是雇佣关系;A诉请中要求追讨给S做保姆的近30个月的工资,按照常规,不可能拖欠这么久才催讨工资;每天的午饭都由街道组织送至家里,且S月退休金3,484.70元,居家保姆2,600元一个月,S退休金不足以支撑此开销,因此其不可能请保姆。
D劳务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介绍信一份,载明:徐汇区法院,兹介绍我单位A同志前来你处交证据材料证明已交(中介费250元发票存根为准),为S进行家政服务2年多,特此证明。落款处有D公司签章及D公司负责人签名。收据存根一份,载明A向D公司交付250元费用,落款处盖有D公司发票专用章。律师
《见证》说明一份,载明:A的衣物由徐汇区漕溪一村S家搬走,故解除保姆关系,众邻皆知,S家雇佣吴阿姨将近3年(第5个保姆),见证人:龚某某、李某1、李某2、杨某某、卢某、陈某某等七人。《黄昏恋协议》一份,载明:S与A经朋友介绍认识,在自愿基础上决定共同同居生活,同居后生活费用原则上实行AA制等内容。但该协议未经双方签字。婚礼合影照片一张,显示婚礼现场,S与A一起与新郎、新娘等人拍照留念。案外人俞某某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本人证明上午在浦东北蔡(北中路沪南路)上海银行大厅进口左手客座上介绍S与A相识,并希望发展成相伴到老关系。证明人俞某某。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办事处漕溪南一村第一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漕溪一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今证明我街道老年居民S本人中午餐,由我街道老人送餐车,直接送到他家,一直至今,从未中断。律师
A书写的《致老王的一封公开文》,载明:老王,您丧偶多年,没有再婚,……,这次您接纳小吴,您也下了决心的,……,要理解少来夫妻老来伴,主要是作伴,相互照顾,能享受异性相处的乐趣。有缘分,才能走到一起,我会全心全意对待您。落款:老伴,A。A认可该信件系其本人所写,但系S要求其抄写的,不是其真实意思。
S与A签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甲方:S、乙方:A,甲方将坐落于徐汇区漕东路漕溪一村新村的居住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约16平方米。双方同意,甲方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房屋租金每月2,000元。
针对该房屋租赁事宜,A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其作为承租人已将房屋补贴付给S,要求入住房屋却遭到拒绝,要求S双倍支付违约金,故而诉至法院,驳回A诉请。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S和A是否存在家政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并未有书面的家政服务合同,A虽提供了D公司的介绍信,但系本案起诉后D公司补充出具的说明,且仅提供了其收取A介绍费用的收据,没有提供收取S介绍费用的收据,与常理不符。而且,依A所述,居住于S家中,在长达近三年期间未收到任何保姆工资,却一直提供服务,亦不符合常理。A本人并书写了信件给S,信件中内容显示双方并非雇佣关系,A在落款处也以“老伴”自称。综合在案证据,认为双方形成家政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对A要求S支付保姆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2017)沪0104民初270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