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家政服务员带小孩散步摔伤要求雇主赔偿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优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推荐,K签订三方家政服务合同,约定一年期间,J至浦东新区板泉路为K照顾宝宝,并承担一般家务。阵雨已停,J抱着K8个月大的女儿在小区大理石块铺设的小路行走时,J自称为了保护孩子,J摔倒受伤。第二天,J至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足跖骨骨折。J为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463.90元。律师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J伤后的伤残程度以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J因故受伤,致左足第2、3、4跖骨骨折,其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损伤后休息90-120日,护理60日,营养30日。J支付了鉴定费2,210元。J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J提出诉讼请求:要求K赔偿J医疗费2,487.9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4,380元、交通费200元和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31,267.90元。律师

K辩称,J确实是K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下过雨,但事发时大理石小路是干的。因J穿着厚底坡跟高跟凉鞋才导致其摔倒。事故后次日J才去医院就医,K不清楚其骨折是否与本次摔倒有关。只同意补偿J4,500元。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而遭受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就是说提供劳务一方如果意欲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的,其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J受伤,K并无过错,故J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现K自愿补偿J4,500元,予以准许。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J全部诉讼请求;K于十日内给付J4,500元。(2017)沪0115民初19691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