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Y在家政公司处办理了6,000元的家政服务卡。Y填写会员登记表,其上记载:户名:Y,金额:6,000元,保洁优惠期至无有效期。落款处,家政公司加盖公章。Y在家政公司处另办理了10,100元的家政服务卡。Y填写会员登记表,其上记载:户名:Y,金额:10,100元,保洁优惠期至无有效期。律师
因家政公司未按约提供上门保洁服务,Y前往家政公司处要求办理退卡手续。家政公司当日向Y出具《退卡凭证》两份,《退卡凭证》显示:户名为Y,退款金额为2,130元,客户指定收款账号为Y尾号0993工商银行卡。《退卡凭证》显示:户名为Y,退款金额为10,100元,客户指定收款账号为Y尾号0993工商银行卡。
嗣后,家政公司未退款至Y处,Y至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于2018年5月29日与家政公司签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家政公司于调解书上承诺将余款退给Y。Y尾号为0093的工商银行账户未收到家政公司退款的12,230元。律师
在案证据显示,Y与家政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Y为此支付两笔服务费6,000元及10,100元。《退卡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已就剩余服务费12,230元的退还事宜达成一致,家政在调解书中约定最晚于2018年6月30日前退还Y剩余未消费的服务费,则理应按约履行退款义务。现家政未按承诺履行,Y要求家政退款并支付占有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2018)沪0104民初198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