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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介绍保姆都不满意,解除服务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C通过网络向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发出电子邮件,委托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为其选聘家庭助手。邮件中,客户需求一栏显示:“服务种类:钟点制;服务时间:五下午二点至五点;服务项目:卫生保洁、洗涤熨烫、烹饪料理、植物养护。其他:烘培、中西式料理均擅长;家庭助理要求……”嗣后,C与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进行了电话沟通。律师

C委派王某至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就聘请家庭助手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期间,王某电话征询C本人意见。王某在“泰勤家庭助手服务流程”客户确认一栏内签名,并交纳3,000元。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的虚拟管家吴某(即本案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劳务介绍公司(家庭助手)至C家中,由C对强某进行了面试。

面试后,C(甲方)、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中介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乙方)签订了《母婴/家政服务协议(中介)》。《协议》中约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卫生保洁、洗涤熨烫、日常采购;每天服务时间为每周六,每次三小时;甲方一次性交付中介咨询费1,539元、首年家政服务综合保险30元/年、甲方于家庭助手上岗前将首季度服务费4,617元交至中介公司代收代发,以后按季提前15天预付至中介公司代收代发,其中包括乙方的服务费774元/月、系统支持费600元/月、管理费165元/月;乙方支付一次性中介咨询费232元,每月30号到劳务介绍公司领取服务费;如甲方终止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提出;任何由甲方引起的刑事或者民事责任均由甲方自负,中介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上岗前,中介公司为乙方做身份证确认,检查乙方的健康证在协议签署日有效;协议有效期内,虚拟管家向甲方提供双语服务,虚拟管家协助雇主管理家庭助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计划;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虚拟管家免费为其指导、培训或更换相同技能等级的家庭助手,如协议终止,一次性咨询费,系统支持费和管理费不可退还,乙方服务费按实际服务天数计算,多余部分退还甲方;虚拟管家为甲、乙方提供无障碍沟通通道、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定期安排家庭助手免费参加《雇主最关心主题》培训,每年与甲方一起对乙方服务态度、服务技能进行评估、考核;每年服务费增长率以当年CPI为基础等。律师

《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C电话联系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称劳务介绍公司不会烘培和种植花草,要求调换家庭助手,并要求调整服务时间。后双方经协商将服务时间由“每周六,每次三小时”调整为“每周四,每次四小时”;首季度服务费由“4,617元(每月1,539元)”调整为“4,104元(每月1,368元)”;家庭助手的服务费由“774元/月”调整为“720元/月”。

王某代C向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银行账户内汇入2,673元。之后,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向C推荐了另外一名家庭助手张某(案外人)。C派王某至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对张某进行了面试。C电话通知张某至其家中,张某为C提供了五小时的家政服务。C电话告知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因张某也不符合C的要求,决定不再让其介绍家庭助手,并提出了退款要求。

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接受委托后,制定了服务方案、建立了服务人员的档案。律师

C诉称,C派专人至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接洽,但被要求须先付一个月的中介咨询费1,539元、保险费30元及预付三个月的家政服务费4,617元,共计6,186元后才可为C选定家政人员。后经协商,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同意C先付3,000元定金,余款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一并支付。C要求更换家政人员,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则坚持需付清全款。C为了寻求合适的家政人员支付了余款2,673元。但之后更换的家政人员更加不符合C的要求。C决定不再让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介绍家政人员,提出了退款要求。请求确认C与二劳务介绍公司签订的《协议》于2011年4月17日解除;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返还C已付的中介费用1,539元及首季度服务费3,914元;本案诉讼费由劳务介绍公司承担。

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辩称,由于C单方解除《协议》,故中介费、系统支持费、管理费及家政服务综合保险30元不予返还。另服务费中还应扣除本公司尚需支付给家庭助手的实际服务费100元及服务人员一个月的服务费(作为无故辞退服务人员的补偿)。只同意返还1,340元。律师

劳务介绍公司辩称,本人在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员工吴某的陪同下至孙某家中进行了面试,面试进行了很长一段时间。在C家中,C、劳务介绍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之后,C又回绝了本人。面试当天没有为C提供服务,也没有收取任何报酬。本人与C间的服务关系早已解除。

C与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一致认可案外人张某的实际服务费为100元,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表示尚未支付给张某,待今后支付。另C与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一致认可C总共向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交纳5,673元(其中包括中介咨询费1,539元、首年家政服务综合保险30元、首季度服务费4,104元)。C表示首年家政服务综合保险30元不要求返还。

《协议》解除后,因劳务介绍公司不再为C提供相应的家政服务,故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是否应将已收取的中介费及预收的首季度服务费(家庭助手服务费、系统支持费、管理费)返还给C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

关于已收取的中介费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本案中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接受C的委托为C寻找家庭助手,后通过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的居间介绍,促成了劳务介绍公司与C签订了《协议》,且在C提出更换家政服务人员要求后,仍然积极为C物色其他家政服务人员。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已完成了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C作为委托人有义务在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后向其支付报酬。故C诉请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返还已付中介费1,539元,不予支持。

关于预收的首季度服务费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故只可收取居间服务费。系统支持费和管理费应包含在一次性的居间服务费中。另《协议》中虽规定了“如协议终止,系统支持费和管理费不可退还”,但该条款是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故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应将预收的首季度服务费返还给C。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则认为,该公司除了为C提供居间服务外,还为C提供了一定的管理服务,C理应向该公司支付服务管理费(即系统支持费和管理费)。律师

由于《协议》中已明确了协议终止,系统支持费和管理费不可退还,故该二笔费用不应予以返还。根据《协议》,本案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除了为C与劳务介绍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外,还应为C提供一定的管理服务。首季度服务费中包括了家庭助手的服务费以及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的系统支持费和管理费三项内容。现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因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为C提供了制作服务方案、建立服务人员档案、陪同上门面试等管理服务,故C理应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至于《协议》中规定的“如协议终止,系统支持费和管理费不可退还”是否属于格式条款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是认定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但是否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才是认定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本案中,C与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及相对应的缔约能力,均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律师

本案的《协议》条款虽由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提供,但《协议》中的条款在本质上都是可以协商的。C亦具备自愿选择或拒绝接受服务、协商条款的能力和认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从《协议》签订前双方进行磋商以及《协议》签订、履行的过程及C提出解除《协议》的理由来看,不能认定该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协议》中规定了“如协议终止,系统支持费和管理费不可退还”,但该条款违背了人身性质的服务合同可赋予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权的法律精神,且预先为劳务介绍公司方设定了损失数额,有失公平,故根据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在实际服务管理中所付出的人力、物力以及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时间长短,酌情予以考虑。律师

因C与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均认可在《协议》签订后,首季度服务费已调整为4,104元(每月为1,368元)、家庭助手服务费调整为每月720元,故认定调整后每月的系统支持费、管理费合计应为648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定由C支付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系统支持费、管理费共计500元,该款应从C已预付给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的首季度服务费中扣除。

关于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提出的C终止《协议》需提前三十日提出,因C单方面解除《协议》,故返还的费用中应扣除服务人员一个月的服务费作为补偿之辩称意见,因《协议》中并无该补偿约定,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其实际发生了该项损失,故对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之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律师

综上,对于C已预付的首季度服务费4,104元,应在扣除案外人张某的实际服务费100元及C需支付给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系统支持费、管理费500元后,余款由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返还给C。

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C与劳务介绍公司、劳务介绍公司签订的《母婴/家政服务协议(中介)》解除;劳务介绍公司应于十日内返还C家政服务费3,504元。(2011)静民三(民)初字第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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