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李嫂在东家的看护期满后多待一个礼拜照顾孩子,而李嫂所在月嫂公司认为该李嫂和东家私下签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拒绝支付李嫂的劳务费。经协商无果后,李嫂将月嫂公司告上了法院。律师
本律师分析李嫂的案例后,认为李嫂与月嫂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务关系。但劳务合同上并没有规定不能私下签约。且月嫂公司所称的不能私下签合同的规定是在月嫂培训时规定的,但月嫂公司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就算培训中有相关的培训,也不能证明李嫂认可这个培训守则。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李嫂存在“私签”行为,但该行为也不影响李嫂向月嫂公司主张自己的劳务费用。
最后,本律师判断法院最终会支持月嫂公司支付李嫂相应的劳务费4680元。月嫂公司不能以培训中的员工守则来约束李嫂不能私下签约的行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