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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看护期多待四天,公司称其“私签”拒付劳务费

月嫂李嫂在东家的看护期满后多待一个礼拜照顾孩子,而李嫂所在月嫂公司认为该李嫂和东家私下签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拒绝支付李嫂的劳务费。经协商无果后,李嫂将月嫂公司告上了法院。律师

本律师分析李嫂的案例后,认为李嫂与月嫂公司之间存在着劳务关系。但劳务合同上并没有规定不能私下签约。且月嫂公司所称的不能私下签合同的规定是在月嫂培训时规定的,但月嫂公司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就算培训中有相关的培训,也不能证明李嫂认可这个培训守则。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李嫂存在“私签”行为,但该行为也不影响李嫂向月嫂公司主张自己的劳务费用。

最后,本律师判断法院最终会支持月嫂公司支付李嫂相应的劳务费4680元。月嫂公司不能以培训中的员工守则来约束李嫂不能私下签约的行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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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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