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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广告公司是否发布了户外媒体广告

电线电缆公司和广告传媒公司发生广告合同纠纷,双方签订《户外媒体代理发布协议书》,约定广告传媒公司为电线电缆公司发布广告,广告画面由电缆公司提供,播放地点为浦星公路。律师

双方还约定发布形式为电脑喷绘外打光、广告发布时间为贰年,具体时间以实际亮灯发布及电缆公司相关负责人验收签字为准,广告租赁费为18万元一年,合同签订后支付20%,广告画面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每年广告费的30%,画面发布验收后第5个月开始,支付全年广告费的30%,画面发布验收后第10个月开始,支付全年广告费的20%。

付款延误一周后,广告传媒公司以书面形式进行催款,付款延误10天后,广告传媒公司关闭灯光并拆下画面,按违约承担责任,同时电缆公司还按应付款部分的1%比例支付滞纳金,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等额损失外,还应支付守约方年广告费的30%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广告传媒公司将广告发布在合同约定的位置,收到了电缆公司支付的广告租赁费3.6万元,后又陆续收到全年费用及一千元维修费。第二年,电线电缆公司没有支付广告租赁费。律师

系争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时间为两年,第二年的广告是否发布,广告传媒公司没有留下除了证人证言之外的发布证据。电线电缆公司却认为双方在第一年履行完毕广告合同后,解除了广告发布合同,但是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是分期付款的,如果电线电缆公司延期付款,存在违约行为,广告传媒公司应当早日解除合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另,合同对第一年的广告费支付进行了约定,实际履行中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严格执行。对于第二年广告租赁费用的支付时间并没有明确约定,广告传媒公司也没有进行催款,村委会作为证人证明广告已经发布。广告发布合同性质上属于继续性合同,此类合同的义务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通常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继续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持续性履行的合同中,义务人能够证明其在一定时间内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即可推定义务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权利人如果认为义务人没有履行全部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律师

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第一年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系争合同系继续性合同,基于被广告传媒公司已履行了第一年广告发布义务的事实而认定被亦履行了第二年的广告发布义务,符合交易习惯。电线电缆公司认为撤销了第二年的广告发布,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2013)闵民二 (商)初字第1687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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