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广告传播公司作为广告发布单位、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作为广告主,签订《金立手机-暑期档-腾讯视频-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广告传播公司为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提供在腾讯视频的广告投放服务。合同总金额为31,850,000元。广告传播公司应于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付款前30天,向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广告费】。如因广告传播公司没有及时提供发票的,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有权顺延至广告传播公司提供发票5个工作日后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广告传播公司仍应当依约按时履行义务。律师
就付款时间,双方约定如下: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分别四次各支付7,000,000元;支付3,500,000和350,000元。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对广告传播公司关于本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异议,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广告传播公司提出,异议的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各项服务内容相应的服务期限期满后三十日内。广告传播公司保证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所享有广告商权益的如约履行,并在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投放广告期间内,向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提供由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的第三方监测报告。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附有名为《腾讯视频-金立-<鬼吹灯之黄皮子坟>+<特工皇妃之楚乔传>身份权益合作资源包》的附件一份。
合同签订后,广告传播公司履行了广告投放义务,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未对广告传播公司履行合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也未按约支付费用。律师
广告传播公司称除本案合同外,双方另签订过多份广告合同,广告传播公司总计的开票金额已超过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的付款金额。本案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如付款,广告传播公司同意开具相应发票给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在审理的其他涉及广告合同纠纷案件中也认可广告传播公司已开票金额大于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的付款金额,因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公司资金紧张,故部分广告传播公司已开发票金额未支付。
广告传播公司请求:1.判令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向广告传播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费31,850,000元。广告传播公司在腾讯视频上为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发布广告,合同总金额为31,850,000元。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广告费分文未付。
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辩称:广告传播公司未提供广告投放单、执行单,合同金额不能确定。且广告传播公司应当在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付款前30天提供增值税发票,但目前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仍未收到发票。故广告传播公司要求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支付广告费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关于广告传播公司是否已实际履行广告投放义务。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辩称,广告传播公司未向其提供结算单,故对合同履行情况无法确认,但未能对其辩称意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约定进行广告投放的腾讯视频系公众平台,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有条件对广告投放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投放情况不实应及时提出异议。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如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对广告传播公司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异议,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广告传播公司提出,异议的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各项服务内容相应的服务期限期满后三十日内。但直至广告传播公司起诉,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也未对广告投放情况提出书面异议。律师
关于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的付款时限。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辩称,因广告传播公司未向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开具发票,故其未付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广告传播公司的附随义务而非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的迟延履行并未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不能成为阻碍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付款的主要理由。且因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公司资金紧张,就广告传播公司已经开票部分的款项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亦未付清,再加上广告传播公司表示同意向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广告传播公司要求深圳市通信设备公司先行支付合同价款,并无不妥。(2017)沪0106民初497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