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广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公司支付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费408,008.80元。律师
双方约定由广告公司为广州公司代理的各个汽车品牌在陕西广播电台发布宣传广告,具体广告发布频道、时间、次数、长短、汽车品牌、内容、金额以《广告订单/排期表》为准。后原、广州公司双方共计签订了六份《广告订单/排期表》,分别在陕西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FM91.6、汽车调频FM89.6、音乐广播FM98.8为广州公司代理的红旗、奥迪、路虎品牌发布不同时间段、不同时长、不同金额的宣传广告,总计合同金额408,008.80元。
广告发布后,广告公司多次与广州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付款事宜,广州公司口头答应付清全部款项,但至今未实际支付。期间,广告公司为催促广州公司付款,开具了两张共计金额为136,386.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广州公司仍分文未付。广告公司向广州公司发出书面《催款函》一份,函中指出广州公司应付清全部业务款408,008.80元,但广州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实,对此广州公司在催款函回执单上盖章确认催款函所载内容真实。律师
广告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广告发布合同已经事实成立,且实际履行,广告公司已经依约履行广告发布的合同义务,广州公司应该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
中懋(广州)广告有限公司辩称,对广州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并尚欠广告公司广告费408,008.8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以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广告公司已为广州公司发布相应广告,广州公司应当按约及时支付广告费。现广州公司拖欠不付,显属不当,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并向广告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广州公司抗辩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不应支付利息,于法有悖。就广告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因未对付款期限作出约定,故广告公司随时可以要求广州公司履行,但应给广州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广告公司给予的合理时间内,广州公司若未能支付结欠款项,则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律师
广告公司主张,曾向广州公司催讨款项并要求其付清,故利息应催讨之日起算,催讨事实在催款函上可以反映,广州公司盖章交付回执的行为也表明广州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广州公司主张,广告公司在发送催款函前未曾催收过欠款。广告公司在其向广州公司发送的《催款函》上单方表述双方曾约定过付款时间的内容,并不能作为双方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广告公司曾向广州公司催款的依据。在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向广州公司催款的情形下,广告公司主张利息起算,依据不足。根据查明的事实,广告公司向广州公司发送《催款函》,并给予广州公司7天的履行期限,因广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州公司收到催款函的时间,故酌情认定广州公司应付清欠款,广州公司逾期不付,利息应从次日起算。(2018)沪0118民初32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