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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已经播出车辆贴膜广告要求付费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传媒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新浪公司订立了《新浪上海站核心网络广告代理商协议》。约定:上海新浪公司授权传媒公司为新浪上海站及新浪网的核心网络广告代理商;上海新浪公司享有新浪地方站及新浪网网络广告、新浪微博广告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调整权及广告促销政策的制定权;传媒公司在新浪上海站所发布的网络广告的实际价格为新浪网公开广告报价的60%,该折扣适用于新浪上海站所有常规网络广告形式,如横幅广告(Banner)、文字链接(Textlink)等;传媒公司购买新浪网活动产品,如新浪主导的大型外展,电商促销活动等……传媒公司须以不低于新浪网公开网络广告报价的100%对外销售。律师

双方订立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该《网络广告发布合同》采用了上海新浪公司的合同文本模板。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广告类型为:1、焦点图,广告位置:上海站汽车首页580*386焦点图,投放时间数量30天、单价6000元/天,广告费用180,000元;2、文字链,广告位置为上海站汽车首页优惠促销下文字链,投放时间数量23天;3、活动:上海车展专访+新浪秒车团购页指定赞助,广告费用100,000元;以上费用金额300,700元,打包价300,000元。

合同明确付款方为乙方即贴膜公司,付款数额为300,000元,付款备注约定“签订合同日起一周内首付打包价的50%,剩余款项季度前付清。”合同备注五约定,活动内容:(一)参加上海国际车展(新浪大礼包):到店支付399元即可享受总价值3538元(或3938元)以下精美赠品:每个现场购车签到客户可赠送礼包内容:送1、品牌:天幕太阳膜(……)品牌:大师太阳膜价值2080元,*以上太阳膜赠送方案二选一;送2、品牌:德国VOT(汽车美容)……;送3、德国VOT(汽车美容)……;送4、品牌:大师贴膜赠送(汽车安全、配饰),内容:车载充气泵、车载冰箱、车载喷雾加湿净化器、行车记录仪(四选一),价值580元;送5、品牌:大师贴膜赠送,内容:四门把手漆面保护膜抵用券100元,价值100元。(二)新浪汽车上海评选一次。(三)老总专访一次。合同备注六约定,全年活动主题—“你购车,我送膜”,成为新浪汽车上海地区的上海车展大型购车活动指定官方赞助商。合同备注七明确,活动推广方式:1、在原来到店车辆的基础上,新浪汽车提供相关客户信息(大数据和团购精准信息两种),每店每月新增一定数量车辆到店贴膜。2、参与新浪汽车上海站各类汽车类活动,可无偿使用场地及现场礼仪帮助分发宣传页,产品活动名称“上海秒车团/欢乐购车季,频次:每周预计输出体量:50-80个客户(周)。律师

双方订立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向贴膜公司免费配送本补充协议附件一《配送广告详情表》中所述的网络广告,传媒公司无需为本补充协议中的配送广告向贴膜公司提供投放报告。《配送广告详情表》中对广告类型没有约定,但注明“1次”。

上海新浪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内容制作了《新浪网广告排期表》。该表显示,7月7日和7月8日两天并未安排广告投放。嗣后,贴膜公司向传媒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0,000元。

本经上网搜索到:“新浪上海站”推送了《车展真的送车“膜”了》的文章(链接地址http://sh.auto.sina.cn/bdcs/2017-04-12/auto-ifyecezaXXXXXXX.d.html?from=wap),介绍了涉案合同备注五明确的第一项活动内容。“新浪上海站”推送题为《大师贴膜刘凤喜:大师贴膜有明显优势》的专访文章和视频(链接地址http://sh.auto.sina.com.cn/bdcs/2017-04-21/detail-ifyepsecXXXXXXX.shtml)。楼主“墨耘2017”在天涯论坛发表的《一探究竟,如何让萌宝们坐上儿童安全椅不再哭闹》(http://bbs.tianya.cn/post-41-XXXXXXX-1.shtml);楼主“锦绣山河2017”在天涯论坛发表的《期待一份如约而至的心情》(http://bbs.tianya.cn/post-41-XXXXXXX-1.shtml);2017年7月5日“唯美系网”推送的《线下开黑,轻松圆了他的双重宝马梦》(http://www.weimeixi.com/XXXXXXX/XXXXXXXAOQGPV00.html)。这些推送文章中,均介绍了“新浪汽车”在浦东新区高行镇东靖路XXX号万嘉商业广场携手多家主流汽车品牌举行车展活动,车展期间大师贴膜倾情加盟,并提供豪华贴膜大礼包。律师

上海新浪公司调查涉案情况。该公司广告销售表示:其是上海新浪公司对接大师贴膜公司广告投放的工作人员,由其负责对投放广告进行网页截图,并向出示了存储网页截图的移动硬盘,以及演示了网页截图的操作过程。经核对,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10即广告投放网页截图打印件与移动硬盘中存储的截图文件内容相一致。传媒公司对的调查笔录和录制的视频均无异议。贴膜公司认为:1、从C移动硬盘中显示文件内容均可证明涉案合同的履行方就是新浪公司,贴膜公司实际就是和新浪公司人员接洽。文件夹“2017年4-9月大师贴膜广告投放结案报告”显示创建日期为2017/10/1818:修改日期为2017/12/1812:19,假如正常投放广告、正常截屏,按合同约定广告已投放完毕,则结案报告应在9月创建完后就不需要修改,不能排除C有作假嫌疑。律师

上海新浪公司调取了《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该《服务条款》第5.2条明确:如乙方(广告主)认为甲方(新浪网)未按本合同规定投放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广告,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该广告的投放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已完全按本合同的规定投放了相应的广告。第6.1条明确:除下列情况外,甲方为乙方投放的广告均由甲方使用专门软件对广告投放情况进行监测:(a)甲方认为无需进行广告监测;(b)乙方要求不进行广告监测;(c)因甲方监测软件本身不具备相应的监测功能而无法对乙方投放的某类广告进行监测。第6.2条明确:在甲方实际对乙方投放的某类广告进行了监测的情况下,如双方对广告投放情况有争议,则除非另有合法确切的证据,否则应以甲方有关广告投放情况的监测结果为准。

贴膜公司表示,双方签约时,传媒公司并未将上述《服务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交付贴膜公司,贴膜公司不知道《服务条款》的具体内容,在新浪网上也未搜索到。传媒公司表示:签约时已将《服务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交付贴膜公司签约代表。律师

从涉案《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的内容来看,存在贴膜公司委托传媒公司在上海新浪公司的网络平台“新浪上海站”进行网络广告发布的法律关系以及贴膜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新浪公司之间关于开展线下相关活动的合作关系,属于混合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案外人上海新浪公司虽然不是缔约主体,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传媒公司承担。涉案《网络广告发布合同》虽已明确约定了“焦点图”、“文字链”、“上海车展专访”等网络广告投放费用,并由此确定了合同打包价300,000元,但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分析,该总费用中亦应包含传媒公司和上海新浪公司为贴膜公司提供线下活动、导客资源等的费用。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传媒公司(反诉贴膜公司)是否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律师

关于传媒公司是否按约为贴膜公司在新浪网上海站投放了焦点图和文字链?鉴于贴膜公司并未在《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上盖章,传媒公司提供了案外人上海新浪公司出具的《广告播出证明》、《焦点图后台监测数据》、《文字链后台监测数据》、涉案广告投放网页截图打印件,贴膜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

述证据应分别结合所属的证据类型,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上海新浪公司作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是涉案网络广告投放义务的最终履行者,其自身出具的广告已播出证明不具有证明力,其提供的来源于网站后台系统的《焦点图后台监测数据》、《文字链后台监测数据》因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然而,认为其提供的涉案网络广告投放网页截图的电子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律师

在贴膜公司大师贴膜公司签约代表退还《新浪网广告发布服务条款》,双方又未能对如何进行“广告投放”和“广告监测”进行补充约定的情况下,案外人上海新浪公司采用“网页截图+百度时间”这种经济便捷方式进行广告投放的证据保全,符合网络广告行业监测现状;同时,作为贴膜公司大师贴膜的签约代表以及实际对接人刘某某在涉案合同的前期履行中也已认可了新浪方面以提交网页截图、链接方式作为履行广告投放义务的凭证,因此上海新浪公司嗣后继续以该种方式进行广告投放的证据保全方式亦是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二是涉案网页截图作为图片类电子数据,已就打印件与存储介质(移动硬盘)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比对,结果为一致。从互联网搜索传媒公司提交的大部分网页截图上其他信息内容,其上线推送时间基本与网页截图上附带的“百度时间”相吻合和接近,故从常理推断上海新浪公司应没有篡改、伪造截图。律师

贴膜公司主张双方因导客问题发生争议后,贴膜公司已向传媒公司表示终止合作的意向,故传媒公司没有继续投放焦点图和文字链广告,对此,贴膜公司既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传媒公司没有按约继续投放广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向传媒公司或者上海新浪公司发出包括终止广告投放在内的全面终止合作的相关通知,且从贴膜公司提供的证据《2017年3-10月新浪秒车到店统计清单》也可以看出通过“新浪秒车”仍有客户到贴膜公司的两家门店进行贴膜,据此判断双方并未全面停止合作,故贴膜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就解除合同未能协商一致,传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投放广告义务也是其守约的表现。律师

贴膜公司提出新浪公司员工C移动硬盘中保存的文件夹“大师贴膜广告投放结案报告”的创建日期为2017年10月18日,修改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均在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截止日2017年9月8日之后,从而有伪造嫌疑,该文件夹中包含了截图在内的众多子文件,这些出于不同目的而建立的文件“创建时间”晚于9月8日并不违反常理,且从实际操作来看,后期打开文件夹查看或者进行保存等操作均会导致“修改时间”的相应变动;贴膜公司提出诉讼前传媒公司代理人曾发邮件给贴膜公司代理人,其中邮件中所含的网页截图(未附百度时间)的“修改时间”均形成于2017年10月17日、18日,由此推断是从上海新浪公司员工C处获得,而后一次C提交的截图又附有百度时间,故不能排除C伪造截图的可能性。对此,认为电子邮件中附带的网页截图是传媒公司代理人从传媒公司处获得,并非从新浪公司员工C处获得,两者不具有同一性,至于传媒公司代理人关于因其修改了文件格式从而导致“修改日期”的变动的解释有其合理性,予以认可。

不可否认,网页截图在理论上确实存在易篡改、易伪造的特质,但贴膜公司的前述理由和主张均不足以证明传媒公司提交的所有网页截图证据是伪造的。经上网搜索相应截图上的其他广告信息的上线时间的确晚于截图时间,对此传媒公司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故对上述日期的焦点图和文字链的截图不予认可,视为传媒公司在上述日期未履行广告投放义务,相关广告费用应在贴膜公司尚欠的剩余款项中酌情扣除。传媒公司基本履行了为贴膜公司在“新浪上海站汽车首页”投放焦点图和文字链的事实达到了高度可能性。律师

关于传媒公司或上海新浪公司是否履行了涉案合同备注确定的义务?合同备注五第(一)项活动:根据传媒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照片、以及当庭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车展真的送车膜》等文章,结合证人刘某某的陈述,已形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据此确认此项义务传媒公司已履行;第(二)项活动“新浪汽车上海评选一次”:从合同的约定来看,仅是明确了贴膜公司有权参加评选,对是否入围及最终的评选结果均没有明确约定,换言之活动举办者有权根据相应标准进行评选,故即使贴膜公司最终未入围,也不能说明传媒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第(三)项“老总专访”活动:传媒公司认为“老总专访”活动也即“上海车展专访”,贴膜公司认为两者系不同活动。鉴于当前仍能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相关文章和视频,据此判断传媒公司已履行了为贴膜公司进行“上海车展专访”和“老总专访”的义务。

合同备注六“成为新浪汽车上海地区的上海车展大型购车活动指定官方赞助商”,上海新浪公司表示海地区的上海车展大型购车活动为两次,上海国际车展以及浦东万嘉广场举行的购车活动,对此传媒公司提供了照片、从“天涯社区”等第三方网络平台上搜索到的关于大师贴膜作为赞助商的信息等证据佐证,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据此判断传媒公司已履行了备注六的义务。律师

备注七确定的合同义务,也即双方认为的“导客”义务,虽然合同用语为每周预计输出体量50-80个客户,没有固定数量,但传媒公司确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其或新浪方面导客后,实际到贴膜公司门店贴膜的客户数接近双方约定的目标数或有明显的增长,故认为传媒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该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时过境迁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应酌情从贴膜公司应支付的合同费用中扣减5000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传媒公司的本诉请求,要求贴膜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50,000元,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可予支持;关于传媒公司要求贴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可视为传媒公司要求贴膜公司赔偿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但具体的计算方式由调整。(2017)沪0110民初25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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