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ADWO移动广告发布框架合同》,约定:电子商务公司在北京传媒公司拥有的安沃广告技术展示系统软件和安沃智能移动广告平台软件上投放广告,广告内容为今日头条安卓和IOS客户端,格式为信息流广告;广告费以合同期内每次广告排期表金额为准,电子商务公司按照每次执行单金额付款,于每波排期执行完成一个月内支付,逾期付款应按未付款的每日0.5%支付滞纳金;电子商务公司投放总额小于50万元则按照3%返点,大于等于50万元则按照4%返点;电子商务公司如对网络广告的投放情况存在异议,应在网络广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北京传媒公司提出。律师
双方后又签订《广告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协议延长签订上述合同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毕。此后,电子商务公司数次通过电子邮件向北京传媒公司发出下单的要求,电子邮件的附件具体载明了广告的投放时间、广告位置、网站、形式等内容。北京传媒公司按照电子商务公司的要求发布了广告,广告费总额43万元,电子商务公司未支付。北京传媒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要求电子商务公司付款43万元。
约定电子商务公司在北京传媒公司拥有的广告平台投放广告,付款日为执行完毕1个月内,逾期应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完毕。电子商务公司以电子邮件、执行单的形式向北京传媒公司发送“飞牛网-今日头条双11项目HEROAPP项目”、“飞牛网-今日头条HEROAPP项目”、“飞牛网-今日头条充值项目HEROAPP项目”等三项新的广告发布排期表,金额分别为8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律师
双方之所以未就付款期限、返点、异议期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重新协商,系由于双方间曾经签署《ADWO移动广告发布框架合同》,双方对系争业务应按照《ADWO移动广告发布框架合同》的约定履行形成默契,故对本案系争的广告业务的付款期限、返点、异议期及违约责任等,均应按照《ADWO移动广告发布框架合同》的约定履行。
电子商务公司应付广告费的金额应当扣除合同约定的返点,鉴于电子商务公司投放广告总价已经超过50万元,返点应确认为4%。电子商务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北京传媒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债务,北京传媒公司自愿调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予准许。(2017)沪0106民初428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