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长期以来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双方签订《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在商界杂志发布12期广告,内容为M品牌营销课程,从1月刊起每个月发布一期,其中前11期广告收费总计广告费577,500元,广告公司投放11期广告后,免费赠送第12期广告。后因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方迟延付款等原因,该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实际从4月开始履行,第一期广告发布于商界杂志5月刊上。律师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提前10天支付每期广告费用,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每延迟一天,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应按合同实付金额的3%向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当时经协商均同意总共12期广告发布的时间顺延。5月刊起至12月刊(第1-8期),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虽有迟延支付广告费的情况,但截止已将1-8期的广告费付清。然而从下一年1月刊(第9期)开始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表示资金周转困难,请广告公司先发布广告,广告费晚些时候再付。
广告公司考虑到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是老客户了,故垫资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发布了1一3月刊的共3期广告。上述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口头协商后,投放广告时间延后,共投放11期广告。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也先后支付了前8期的广告费用。对于期后的广告费用,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向广告公司出具了《商界广告付款计划书》,称1-3月刊登《商界》广告的广告费,计划按照以下方式付款给广告公司,支付第一期20,000元,连付七期,最后付17,500元,合计157,500元。但嗣后,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仅支付了10,000元广告费用。律师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辩称,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应投放12期广告,11期付费,还有一期免费赠送,但广告公司实际只投放了11期。且双方曾口头约定,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承担广告费的一半,另一半由M承担。
对于双方争议的广告费用,广告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按总价577,500元计算;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认为,广告公司仅投放了11期广告,未赠送第12期广告,赠送的广告如广告公司投放也存在费用,现广告公司未赠送,故总广告费用应作相应降低。根据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应为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投放11期广告后,免费赠送第12期广告,现广告公司未赠送第十二期广告,广告公司的合同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要求降低广告总价的意见符合客观实际。未赠送的广告费用平摊后,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尚欠的三期广告费用为134,375元。律师
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虽在逾期付款后出具了付款计划书,但该计划书并不能证明广告公司放弃对于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违约责任的追究,且广告公司现仅要求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于法无悖。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十日内支付广告公司广告费134,375元;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支付广告公司违约金30,000元。(2018)沪0120民初203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