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上海文化传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碧桂园金山玫瑰公馆小区的广告推广服务,服务内容为交房活动(提供当期小区场地)、业主活动(物业组织一场与业主见面会)、社区样板房(提供样板房提前进场服务),总费用为150,000元,合同期限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提供社区的物业交房结束时终止,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预付款75,000元,所推广的社区交房当日(即所在社区物业规定的交付日期)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结算款75,000元。双方同时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五套客户成交,未成交的按比例返还,甲方赠送乙方交房场地内桁架广告,为期两个月。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订金。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款项65,000元。律师
原告工作人员S与被告法定代表人N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N:“现在愿意做样板房客户名单已经出来了”,S:“有买断的吗?”,N:“我等你这边回复呢,有几家再谈的”,S:“我明天去找工厂谈”,N:“你不是说你要独家嘛”,S:“是啊,想做独家”,N:“如果有一家签了你就做不了独家了、所以你要尽快给我回复、北欧一家可能要进,还有红苹果在谈”,S:“北欧和红苹果跟我不冲突,让他们进吧”,N:“封阳台已经签掉了,样板房有限,你得抓紧孙总,找个好房子”,S:“好的”;S:“金山碧桂园卖什么价啊?”,N:“独家还是不独家,不独家五万”,S:“我说房价”。
S与N的微信聊天记录:N向原告发送了8名人员信息,S:“收到,这些都是明天下午到现场的吗”;N:“要不我们先去聊,聊完带到展厅参观还是?”,S:“可以的,我们先过去吧”;S:“95平方的合同签了,还差一个84平方的,能搞定不?”;S:“84样板房搞定了吗?”,N:“还在联系,之前谈的那些客户,没有84意向的嘛”,S:“还没有,不是说三天搞定的吗”。律师
S:“鉴于金山碧桂园玫瑰公馆软装项目由独家变成非独家事宜,N同意将独家收款壹拾伍万元改为非独家收款五万元,现将多收的四万五千元八月底退还给S,超出约定日期未还款的,将每天支付S450元作为赔偿。收到该款项后,S不得追究N的违约责任。您看下,如果同意,请回复‘同意’。???,就当你默认了。”N:“我不同意”,N:“我本来想着你做不好,我可以赔偿你点,但是孙总你这个做法,我很不认同,敢情所有的东西都让我来背”,S:“那是因为你跟物业没配合好,跟我没任何关系,我没让你退全款并赔偿,已经是当你兄弟看了”,N:“所有资源给你到位了,你是最早进驻的,你自己做不出来反倒怪哉我头上,我说了尾款不要已经很好了,你还让我退款,独家事宜我已经做的很到位了,现场没有一家摆展的”。
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套样板房提前进场服务。双方对合同所附条款的含义予以了确认,即合同总价150,000元,需要成交5套,一套价值30,000元,少成交一套返还30,000元,双方确认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套客户成交,但原告称后因客户原因该订单退掉了。律师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合同期限内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提供五套客户成交,未成交的按比例返还,但在合同终止日即交房结束日后,原告仅成交一套客户,故被告可得的对价为30,000元,现原告已经支付被告合同款项95,000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65,000元。至于原告称已成交的客户退单,并非系被告原因所致,故对于该成交的客户,原告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支付合同尾款,故其未继续提供服务,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即物业交房结束时终止,原告亦应当于交房当日支付尾款,故在合同签订后至原告支付尾款前,被告应当履行完毕其主要合同义务,被告以原告未付尾款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辩称不能成立。(2018)沪0112民初290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