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家居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框架合同》。广告公司为家居用品公司提供互联网广告投放服务,合同费用为162,000元,以每次《媒介计划表》为准,每次投放前,广告公司向家居用品公司提供详细的《媒介计划表》,其中注明各媒介的投放费用、广告形式、投放日期等,家居用品公司须根据《媒介计划表》中确认的费用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方式向广告公司付款;广告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家居用品公司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广告服务费用;广告公司在每月初10日前向家居用品公司提交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内容前1个月的结案报告,家居用品公司应在广告公司提供结案报告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视为无异议;家居用品公司如未按约付款,每逾期一日,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律师
广告公司发邮件给家居用品公司方品牌推广部人员,表示附件为网易邮箱投放排期,请家居用品公司查收。附件《媒介计划表》中金额为162,000元。
家居用品公司委托广告公司作为“腾讯广点通和聚胜万合程序化购买平台”活动的指定网络广告代营销商;合同费用以每次《媒介计划表》为准;在账户余额不足时,广告公司须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家居用品公司;家居用品公司须提前3个工作日全额预付充值款项,广告公司在收到款项后立即为家居用品公司账户充值。
家居用品公司委托广告公司作为其投放“搜狐余量”活动的指定网络广告代营销商;合同费用以每次《媒介计划表》为准,按CPC结算,0.80元一个点击,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结算上一个月的总点击数,双方邮件确认后,广告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6%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家居用品公司,家居用品公司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结算费用。律师
家居用品公司方陆昀发邮件给广告公司,内容为:“以下是我们IT这里拉出来的移动端的整体下载,激活数据,附件1为上周移送端的销售数据,未分渠道包含自然流量。附件2为1-5月sohu和弹窗的整体数据,请查收。”附件中“搜狐余量”项目5月费用显示为186,226元。
广告公司向家居用品公司发邮件催讨包括其诉请欠款在内的款项计791,533.20元。家居用品公司回复称,由于家居用品公司的系统中未查询到几次合作的记录,希望广告公司提供当时的合同扫描件,合作排期及广告投放截图,以便家居用品公司核实。广告公司回复该邮件称,当时的投放合同、投放记录详见附件。
上海力夫商贸有限公司系家居用品公司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为邵国云。双方业务往来中,大部分款项均由力夫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律师
广告公司申请家居用品公司原工作人员陆昀到庭作证。陆昀到庭后陈述,离职前曾代表家居用品公司与广告公司对过账,当时家居用品公司账上确实欠付广告公司款项,其确认广告公司举证的陆昀收发的邮件的真实性。
双方陈述,双方之间有多笔业务往来,广告公司陈述,双方涉及多个网络广告投放项目,总业务量达1,500多万元。家居用品公司陈述,广告公司主张的“网易”项目金额为162,000元属实,但家居用品公司已经支付该款。家居用品公司为此提供了金额为413,000元的付款回单。律师
根据广告公司提供的往来电子邮件,广告公司确实多次通过邮件向家居用品公司主张诉请的欠款,家居用品公司虽对此进行了回复,但并未对广告公司主张的欠款逐笔予以认可。仅凭广告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尚不足以证明广告公司诉请的欠款事实。广告公司补强提供了家居用品公司发给广告公司的《询证函》,家居用品公司在审理中认可该《询证函》确系其加盖公章后出具给广告公司,但辩称家居用品公司经办人员当时都离职了,没有人了解实际情况,是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家居用品公司的账簿记录而制作,且广告公司在数据不符一栏盖章,否认了《询证函》的效力,广告公司都不认可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故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询证函》能否作为确认家居用品公司欠款的依据。律师
双方之间有长期、大量的业务往来,《询证函》出具之时,双方已经结束业务往来,双方具有全面对账、结算的条件。《询证函》系家居用品公司根据其账簿记录而出具,具有审核账目、结算的作用。家居用品公司在《询证函》中对欠款金额进行了自认,虽广告公司在数据不符一栏盖章,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家居用品公司一方所作出的确认欠款金额的意思表示。广告公司在审理中也表示对家居用品公司欠付其服务费的事实无异议,其当时在数据不符一栏盖章是基于家居用品公司实际欠款金额高于家居用品公司认可的欠款金额。
现家居用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其在《询证函》中作出的自认,故家居用品公司确认的欠款金额596,537.74元(626,537.74元+55,000元-85,000元)对家居用品公司具有约束力。根据《询证函》,认定家居用品公司欠付广告公司596,537.74元的事实。家居用品公司在对账之后未再向广告公司支付过款项,故广告公司现主张家居用品公司支付欠款596,537.74元可予以支持,广告公司诉请超出部分因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律师
至于家居用品公司抗辩称,广告公司未能提交结案报告等,不能证明已提供相应服务。家居用品公司提交的款项支付审批表后面附有广告公司向家居用品公司提交的相关账户数据、广告投放情况等,广告公司虽在提供结案报告方面存在瑕疵,但广告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向家居用品公司告知了广告投放情况。同时,广告公司提供邮件显示,家居用品公司方也是掌握及有途径了解相关广告投放情况及数据的。家居用品公司当时未对广告公司的服务内容提出异议,应该视作家居用品公司对广告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予以认可。家居用品公司在时隔3年,且已在《询证函》中确认相关欠款事实后,再提出有关结案报告的异议,不予采纳。律师
关于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2,因《询证函》中未记载欠款所对应的合同,且广告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家居用品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广告公司主张家居用品公司按照每日千分之五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沪0115民初15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