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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液晶电视投放广告,广告公司要求发布费

原告上海F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双方于签订《广告发布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楼宇LCD液晶电视广告媒体发布珠江国际大厦广告,发布费用总计25万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相应的广告费用。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欠款无果,遂诉请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广告费25万元;2、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撤销第2项诉讼请求。律师

被告广州市乙广告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争债务应从原告关联公司欠被告的债务中予以抵扣;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监测报告并按交易习惯开具发票,故原告违约在先,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约定,原告在全部广告播放完毕后14天内,向被告提供第三方监测机构CTR的媒体发布监测报告,并由被告作出确认且盖章签收,在收到上述监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被告未向原告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视为被告认可了原告已经按本协议之约定履行了提供广告发布服务的全部义务且刊播投放的广告符合被告的要求。协议书附件《媒体投放计划》中另约定具体的广告投放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发布了协议项下的广告,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付款。律师

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并提供第三方监测机构出某监测报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以未收到监测报告为由否认原告已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对被告的上述辩称,不予认可。

且被告自认同意案外人原告关联公司在欠付其费用中抵扣系争广告费,可以印证被告认可应向原告支付系争广告费。现原告依约履行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却未按约支付费用,显属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付欠付的广告发布费用,该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系争广告律师费是否在案外人欠付被告的费用中予以抵扣的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乙广告有限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F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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