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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成交确认书,委托人参与竞拍导致拍卖无效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某技术转移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诉称,原告系“宠物厕所”发明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号:ZL*.8,证书号:第2*号;实用新型专利号:ZL*.9,证书号:第7*号)。2009年11月20日,在被告某公司举行的“2009第三届中国·某专利周专利拍卖会”上,被告某公司以980万元的应价一举竞买到该“宠物厕所”发明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某公司当即与某公司签订《专卖拍卖会现场成交确认单》,随后不久又从原告处取得了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全部重要文件资料及样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专利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正式成立并生效,三方必须切实履行。律师

被告某公司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拍卖成交款,被告某公司也未尽督促义务,故两被告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拍卖标的物成交款9,800,000元;2、被告某公司督促被告某公司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款,并将被告某公司预付的竞卖保证金1,000,000元交付原告;3、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款期间的利息损失;4、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原告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某公司督促被告某公司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款,并放弃了第4项诉讼请求。

被告技术转移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并无拍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成交确认单与原告无关;原告本案曾向某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律师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要求其督促被告某公司支付拍卖标的物成交款的诉讼请求,既非给付之诉,亦非确认之诉,故不予答辩。

2009年11月20日,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某某会堂举办“2009第三届中国·某专利周”专利拍卖会,该拍卖会的宣传资料显示拍卖标的为7项,分别为“环保防水木材微晶木”、“无铅焊锡”、“重组人角质细胞生长因子-2”、“重组人血管内皮细胞抑制素”、“重组(酵母)人生长激素”、“COG汽车新能源——全球唯一.节能减排.变废为宝”及“净化处理废磷石膏的组合物及处理方法和所得的建筑材料”。

拍卖会上,第8号拍卖标的“环保智能宠物厕所”由被告某公司持51号竞拍号牌以9,800,000元价格竞买成交,并由某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了现场成交确认单。2009年11月29日,被告某公司向案外人某省某县科技开发公司发函称,其在2009第三届中国·某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周拍卖会上竞拍到原告发明的宠物厕所专利权,为了其项目转成产品,能在明年世博会前面市,更好的完善后续运作,某公司希望该公司尽早把宠物厕所样机及相关视频资料送达其处。同年12月28日,某公司发函给原告,要求原告携带宠物厕所相关资料和产品样品出席专家研讨会。原告与被告某公司未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因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某市某人民法院以专利权转让合同为由,提起诉讼,后原告向该院撤回了起诉。律师

原告表示,由于其代理人吴某去世,故无法提供其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及现场成交确认单。被告某公司表示,第8号拍卖标的“环保智能宠物厕所”是其提出的一个概念,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专利,与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宠物厕所无关;第8号拍卖标的拍卖是由某公司委托,并自行竞买;其向某省某县科技开发公司及原告发函的目的,是为原告提供中介服务,用于介绍客户与原告洽谈。被告某公司表示,其接受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委托,举行“2009第三届中国·某专利周”专利拍卖会,其中第1-7号拍卖标的有项目介绍,第8号拍卖标的是某公司在拍卖现场以口头方式临时委托拍卖,并无项目介绍。最终第8号拍卖标的由某公司自行竞买。

另查明,原告是发明专利宠物厕所(专利号:ZL*.8)和实用新型宠物厕所(专利号:ZL*.9)的专利权人。

再查明,某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项目实施服务部部长陈勇陈述,“2009第三届中国·某专利周”专利拍卖会是“第三届中国某专利周”活动内容之一,共有7项拍卖标的,其中并不包含宠物厕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成交确认单、询证函及回函、“第三届中国某专利周”介绍、“2009第三届中国·某专利周”专利拍卖会介绍、2012年3月22日某市某人民法院询问笔录、(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某公司分别发给某省某县科技开发公司、原告的函等证据证实。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系争某为的委托人;系争拍卖标的所涉某为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虽然原告坚持认为,系争拍卖标的即为其享有专利权的宠物厕所,但其无法提供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及现场成交确认单,被告某公司亦表示从未接受原告的委托拍卖系争标的,且原告所有的专利权名称为“宠物厕所”,与拍卖标的“环保智能宠物厕所”的名称存在差异,故无法认定原告为系争拍卖的委托人。律师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某公司制作的宣传册中并未包含系争拍卖标的,未作书面介绍,某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也表示本次拍卖并不包含系争拍卖标的。被告某公司及某公司均确认,系争拍卖标的由某公司委托,并最终由某公司自行竞买。因某公司作为拍卖委托人,不享有名称为“环保智能宠物厕所”的专利权,亦无证据证明系争拍卖标的系其可以依法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故系争拍卖标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时,法律还规定,某公司作为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故该某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虽然,被告某公司于拍卖会后,发函表示其在拍卖会上竞拍到原告的专利权,但因该某为无效,故该函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的依据。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拍卖成交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公司督促某公司支付拍卖成交款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拍卖法》第六条、第三十条、《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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