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拍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1、万戈公司提交招标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万戈公司拟进行废纸处理竞价招标,招标标的为废纸,开标日期为2012年5月10日,参拍货物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交易,注明“预估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其中第一标为卷状废牛卡纸,数量850吨,起拍价1,450元/吨,总价1,232,500元,备注“已过磅”,第二标为散装废牛卡纸,数量150吨,起拍价700元/吨,总价105,000元,备注“已过磅”,第三标为卷状废牛卡纸,数量350吨,起拍价1,450元/吨,总价507,500元,备注“未过磅”;竞标方式为竞标者看货,各自填报书面竞价报万戈公司,由万戈公司与见证方共同汇总选定中标方,选定中标者需即时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作为竞标合同完成的保证金。律师
万戈公司声明:本次参拍的标的为火后废纸的残骸品,中标者不得反悔,中标者三日内必须提货,提货开始后十日内将中标物品全部清场,自行装卸(运输费、装卸人工费等杂费自理);由万戈公司、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及中标者以其委托计量单位进行每车过磅计费,过磅费由中标者自行支付;中标者必须严格遵守万戈公司声明,否则视为违约并扣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取消竞标资格。爱贵公司在书面投标报价表中对第一标、第三标拍品的竞标报价均为2,230元/吨,第二标为760元/吨,备注栏均注明“数量以过磅为准”,竞标单位处加盖有爱贵公司公章。
万戈公司称,2012年5月10日对涉案废纸进行公开招标,爱贵公司通过竞价中标,其中第一标、第三标纸品中标价为2,230元每吨(净重),第二标纸品中标价为760元每吨(净重)。
爱贵公司对前述招标书及万戈公司陈述均无异议。
2、2012年5月10日,爱贵公司向万戈公司支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律师
3、万戈公司提交日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4月26日的收购磅码单二十六份,拟证明共祥路仓库发生火灾后,万戈公司在天安保险公司人员陪同下一起将火灾现场的废纸取出过磅,再用车运至杨南路场地堆放,全程都由保险公司人员监督,从磅码单记载的数量计算,从火灾现场清理出的第二标纸品为167.07吨(净重)。同时进入杨南路场地堆放的还有从火灾现场清理出的第一标、第三标纸品。
爱贵公司对前述证据及万戈公司陈述无异议。
4、万戈公司提交日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5月23日的收购磅码单二十八份,拟证明爱贵公司中标后,万戈公司与爱贵公司共同到杨南路场地把第一标的纸品取出过磅后再放回杨南路场地仓储,从磅码单记载的数量计算第一标的纸品为680.69吨(净重)。
爱贵公司对前述证据及万戈公司陈述无异议。律师
5、万戈公司提交日期为2012年6月6日的收购磅码单十三份,拟证明在保险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万戈公司对火灾现场进一步清理,从火灾现场又清理出第三标纸品,过磅后也移入杨南路场地,从磅码单记载的数量计算第三标纸品为232.3吨(净重)。
爱贵公司对前述磅码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据爱贵公司向保险公司了解,爱贵公司中标后保险公司就不再过问纸品的情况,故万戈公司所称保险公司人员在场不是事实。另,爱贵公司确认前述磅码单记载的数量计算的卷纸数量为232.3吨(净重)。
6、2012年6月11日,爱贵公司向万戈公司发送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同年5月10日,天安保险公司、天衡保险公估公司和万戈公司共同组成拍卖小组,对万戈公司火灾后的废卷筒纸进行现场拍卖,爱贵公司以2,230元/吨的价格拍得第一标废卷筒纸。同年5月21日至5月23日,爱贵公司对参拍标的进行过磅验货,发现实际数量仅为680吨,与招标书载明的850吨严重不符,使得货物残值的整体价格发生变化,导致爱贵公司的客户与爱贵公司解除合同,给爱贵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因此爱贵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拍卖合同,要求万戈公司无条件返还20万元保证金、一个月的场地费用25,000元、运费6,000元并保留其他权利。律师
7、2012年6月15日,万戈公司向爱贵公司回函,称拍卖合同已生效,招标书对货物数量并未确定,系以实际过磅为准,故爱贵公司以数量减少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爱贵公司接函后五日内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物,逾期则视为违约,万戈公司保留主张损失的权利。
8、万戈公司提交田玉英、白金霞的劳动合同各一份及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涉案纸品放入杨南路场地存放后,万戈公司从公司抽调田玉英、白金霞进行专门看护,后因爱贵公司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万戈公司产生人工费损失,本案万戈公司只主张2012年5月至8月期间的人工费损失。
爱贵公司认为前述合同及银行电子回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属实,产生的人工费损失也与爱贵公司无关。律师
9、爱贵公司提交自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处调取的拍摄日期为2012年4月23日的照片一张,另提交爱贵公司于同年5月9日拍摄的照片一张、于同年5月16日拍摄的照片两张,爱贵公司称,对涉案货物进行灾后理赔的是天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则委托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火灾损失进行估损,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又实际委托江苏分公司来估损,前述4月23日的照片系公估公司人员所拍摄。对比而言,4月23日及5月9日照片中成卷牛皮纸前面未堆放散状废纸,而5月16日的照片则出现了一堆散状废纸,可以证明万戈公司已擅自将状况好的纸品拿走。为此爱贵公司找万戈公司代理人沈骏进行交涉,但沈骏表示纸品是被案外人偷某某,只要数量相差不大,希望爱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万戈公司对爱贵公司提交的前述照片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表示其在2012年4月23日至5月9日正式对外招标前,曾对存放在杨南路场地上的纸品进行过整理,5月9日照片爱贵公司是从场地外拍摄,未能拍到左侧墙后电线塔下堆放的整理出来的散状废纸。5月9日后万戈公司就未动过杨南路场地现场,爱贵公司为了转卖拍得的涉案废纸带其客户到过现场并翻动过现场的货物。律师
10、爱贵公司提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华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火灾案残骸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残骸处理方法),主要内容为:2012年4月17日18时45分左右,共祥路XXX号1#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致进口牛卡纸受损。灾后,万戈公司及其他有关方将移出库房堆放的残骸重新租地称重移场堆放(同年4月21日至26日历时六天移场),但仍有复燃的可能性,且雨水可能导致残骸再次贬值。经协商,提出残骸的处理方案。经查现场堆放废纸残骸主要以卷桶纸残卷及散纸形式堆放(具体卷851.07吨,散纸168.21吨,合计2,019.28吨,详见移库记录),残骸纸质经查绝大多数为进口牛卡纸,纸蕊材料及尺寸的差异主要反映为进口原状或经过开卷处理两种形式。现场细分残骸的规格、尺寸及重量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且需要有关机械辅助,细分规格分类实施竞标拍卖困难。处理方案为公开招标残骸处理商到现场竞标。方式分以卷和散纸分开竞标及以卷与散纸合并竞标两种,移场残骸数量以原称重计,商量适当减扣水分(意向10%),库中残骸以称重计,价格以现存放地交货报价,竞拍结果由主拍方与参与方比较结果后商量,售给竞标高者,竞标时间为同年5月10日。落款处,主拍方(被保险人)处加盖浙江华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印章,主拍方(被保险人授权方)处加盖万戈公司印章,见证方(保险人)处加盖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单证专用章。律师
万戈公司对残骸处理方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水分的损耗是经过协商才可以扣减。爱贵公司认为根据残骸处理方法,一般因火灾残骸含有水分,实际残骸重量应予以扣减,但不超过10%。
11、爱贵公司提交其与姚国来于2012年5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姚国来于同年5月25日发给爱贵公司的函、同年8月8日姚国来出具的签收单一份,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姚国来(需方)向爱贵公司(供方)购买卷状废牛卡纸1,200吨、散状废牛卡纸150吨,需方预付保证金10万元,结算方式为过磅后按实际重量付款。拟证明爱贵公司中标后,与姚国来签订买卖合同,将拍得的纸品全部转卖给姚国来,姚国来在同年5月14日至5月18日每天都在杨南路场地现场,看到涉案纸品被移动,故向爱贵公司发函要求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爱贵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并补偿5万元,为此爱贵公司已向姚国来退还了1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了5万元补偿款。
12、爱贵公司提交田玉英于2012年5月23日向爱贵公司出具的收条及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收条内容为收到场地租借费25,000元,发票金额为8,000元,费用项目为运费,运输货物信息为短驳680.69吨,拟证明爱贵公司已经向万戈公司支付了一个月的场地租借费25,000元,爱贵公司中标后,万戈公司与爱贵公司共同将杨南路场地的第一标纸品进行过磅,需要车辆将纸品运至附近的磅房进行过磅,由此产生运费 8,000元。律师
万戈公司对前述收条及发票均无异议,但认为恰好证明万戈公司交付纸品,爱贵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过磅费及运输费。万戈公司另称,2012年4月 20日,万戈公司将涉案废牛卡纸存放在杨南路露天堆场,按每月25,000元支付场地租金,同年5月10日对外拍卖,招标书约定同年5月20日前的场地租金由万戈公司承担,爱贵公司中标后未按约提货,向万戈公司提出将租期延长一个月,费用由爱贵公司承担。嗣后爱贵公司只向万戈公司支付了5月20日至6月19日间的场地租金25,000元,导致万戈公司产生6月20日至7月19日间的场地租金损失25,000元。
13、万戈公司与爱贵公司均确认第三标废牛卡纸过磅时爱贵公司未参与,而目前万戈公司已将废牛卡纸移至沪太路XXX-XXX号仓库存放(原审法院已依法进行查封),第三标与第一标、第二标废牛卡纸混在一起已无法区分,只能清点卷状废牛卡纸的总重。
14、万戈公司提交浙江华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具的货权证明一份,以证明涉案废牛卡纸归万戈公司所有。爱贵公司对该货权证明无异议。
15、万戈公司提出询价申请,后于2013年3月31日撤回申请。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律师
万戈公司作为涉案废牛卡纸的权利方,以公开竞买的方式出售涉案废牛卡纸,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爱贵公司作为竞买方,在万戈公司公开的招标书上出价并加盖公章,应当视为万戈公司与爱贵公司已经以竞买的方式订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招标书的内容对万戈公司与爱贵公司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招标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将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招标书的约定,万戈公司对外出售的并非正常物品,而是从火灾现场清理出的牛卡纸残骸,根据残骸处理方法及现场照片可知,现场难以细分残骸的规格、尺寸及重量,而只是区分为卷状(第一标和第三标)和散装(第二标)两种规格。万戈公司与爱贵公司确认2012年4月24日起至4月26日对从火灾现场清理出的第二标纸品过磅的重量为167.07吨(净重)、同年5月21日起至5月23日对第一标纸品过磅的重量为680.69吨(净重),但爱贵公司对万戈公司提交的同年6月6日的十三份收购磅码单不予认可,从磅码单记载的数量计算纸品重量为232.3吨(净重)。爱贵公司认为同年5月10日其竞标成功后,万戈公司未经其同意移动涉案废牛卡纸,使卷状废牛卡纸数量减少,导致其无法实现向案外人转卖获利的合同目的,故要求确认其于同年6月11日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并要求万戈公司赔偿有关损失,原审法院认为爱贵公司的主张难以成立,理由在于:首先,万戈公司提交的分别拍摄于同年4月23日、5月9日的照片反映的是爱贵公司5月10日中标前的情形,5月9日照片未拍摄到堆放涉案废牛卡纸的全景,二者所摄事物即使存在差异也与本案争议无关,而拍摄于5月16日的照片与5月9日照片的拍摄角度并不相同,鉴于同样的原因,对比两组照片无法反映所摄事物存在明显差异,更不足以证明堆场上的涉案卷状废牛卡纸数量的减少;其次,即使确实存在爱贵公司所称卷状废牛卡纸数量减少的情形,但招标书明确约定载明的数量为预估数量,具体数量以过磅为准,万戈公司与爱贵公司系根据实际过磅重量而非约定重量来结算价款金额;最后,爱贵公司称向万戈公司购买涉案废牛卡纸的目的是转售给姚国来以谋求差价收益,爱贵公司与姚国来所签购销合同同样约定按实际过磅重量结算。因此,对于爱贵公司而言,因无有效证据证明卷状废牛卡纸数量减少将导致其签约目的无法实现,爱贵公司无权据此解除涉案合同关系;对于万戈公司而言,爱贵公司发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关系已表达其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在万戈公司回函催告履行后仍拒绝履行合同,万戈公司有权据此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关系,并要求爱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律师
关于合同关系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招标书约定中标者三日内必须提货,提货开始后十日内将中标物品全部清场,自行装卸(运输费、装卸人工费等杂费自理),过磅费由中标者自行支付;中标者必须严格遵守万戈公司声明,否则视为违约并扣履约保证金20万元。因此,爱贵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其支付的场地租赁费25,000元及短驳运输费8,000元,其支付给姚国来的违约金5万元即使属实,也无权向万戈公司主张。相反,爱贵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按约爱贵公司支付的2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为支付给万戈公司的违约金,爱贵公司无权要求返还也无需另行向万戈公司支付违约金。万戈公司主张的看守现场人工费损失12,000元、装卸费损失6,000元及超期一个月的场地租赁费损失25,000元证据并不充分,即使属实,也已可通过收取的违约金中得到弥补。至于万戈公司主张的差价损失,因目前万戈公司并未将涉案废牛卡纸出售,且涉案废牛卡纸也无可资参考的市场价格,故原审法院对万戈公司以单方估算的当前价格来主张的差价损失暂时难以支持,万戈公司可根据将来的客观情况另行主张。原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作出如下判决:解除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以招标书方式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对上海万戈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上海爱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诉案件受理费13,653元,由万戈公司负担10,882元,爱贵公司负担2,77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72.50元,由爱贵公司负担。律师
上诉人爱贵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对于爱贵公司而言,因无有效证据证明卷状废牛卡纸数量减少将导致其签约目的无法实现,爱贵公司无权据此解除涉案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事实。爱贵公司坚持认为,万戈公司未经同意移动涉案废纸,使得数量大量减少,导致爱贵公司无法履行与案外人的买卖合同。因此,爱贵公司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爱贵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万戈公司辩称:不同意爱贵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理由,认为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属实,其适用法律以及所作出的判决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虽然爱贵公司坚持认为因万戈公司的原因直接导致了涉案废纸数量的减少,但爱贵公司并未能就此向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该节事实,且万戈公司对此明确予以否认。同时,进一步认为,本案所涉招标书已经明确:…开标日期为2012年5月10日,参拍货物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交易…竞标方式为竞标者看货,各自填报书面竞价报万戈公司…万戈公司声明:本次参拍的标的为火后废纸的残骸品,中标者不得反悔,中标者三日内必须提货,提货开始后十日内将中标物品全部清场…。而实际上,爱贵公司在中标之后,并未在十日内将中标物品全部清场,反而承担了自5月20日(即开标之后十日)起一个月的场地租赁费用。该行为与爱贵公司在本案中坚持的“因万戈公司的原因直接导致了涉案废纸数量的减少而致使无法履行与案外人买卖合同”的观点并不一致。因此,现原审法院以“爱贵公司作为竞买方,在万戈公司公开的招标书上出价并加盖公章,应当视为万戈公司与爱贵公司已经以竞买的方式订立了买卖合同关系,招标书的内容对万戈公司与爱贵公司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招标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将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由,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律师
综上,认为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爱贵公司的上诉理由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05号